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辦法解讀
日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調節金的概念、征收范圍、征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內容?對調節金征收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對此,國土資源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制度依據
在回答《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時,國土資源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關鍵環節。《暫行辦法》的出臺,是兩部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暫行辦法》對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為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據,為進一步推進試點工作,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支持。
該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包括總則、征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規范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的基數、比例;二是明確入市收入和成本核算方式,合理確定土地增值收益;三是規范調節金征收入庫程序;四是統籌調節金使用管理;五是明確法律責任。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
對于征收調節金的目的和作用,該負責人認為,《暫行辦法》確定,原則上按照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調節金,主要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征收調節金符合中央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中央改革精神,要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就必須建立一套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二是確保收益與責任對等、權利與義務統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履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義務,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社會責任,按規定應繳納相關稅費。
三是確保改革可持續的需要。成本得到足額補償是經濟活動得以持續的前提。各地在試點過程中,制定了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辦法,但計提基數普遍為入市的總價款,而非增值部分。這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進行明確,符合“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維護農民權益”的基本原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本的界定可以參照國有土地的成本核算方式。
“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核心,一是確定征收基數,《暫行辦法》確定了原則上按照入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二是確定征收比例,《暫行辦法》規定調節金征收比例為20%~50%。”
關于《暫行辦法》對調節金征收的具體規定,該負責人解釋說:“為鼓勵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大膽探索,《暫行辦法》雖然規定了調節金征收比例為20%~50%這一區間,但具體征收比例,由試點縣綜合考慮土地增值收益情況,按照土地征收轉用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以及保障農民利益等原則,考慮土地用途、土地等級、交易方式等因素確定。”該負責人進一步說明,“此外,《暫行辦法》規定,在契稅暫無法覆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的過渡時期,除征收與土地增值收益相對應的調節金外,須再按成交價款的3%~5%征收與契稅相當的調節金。具體比例由試點縣參照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定的契稅適用稅率確定。與契稅相當的調節金由土地受讓方繳納。”
調節金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針對調節金如何使用、如何保證足額繳納,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規定,調節金全額上繳試點縣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試點縣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試點期間省、市不參與調節金分成。《暫行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價款及稅費、調節金后,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調節金繳納憑證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再轉讓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要件。”
該負責人進一步闡述:“為確保調節金足額及時上繳,《暫行辦法》規定,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按合同、協議及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繳納調節金的,財政、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有權采取措施督促其補繳。調節金征收部門應定期公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成交及調節金繳納情況。”
對于群眾最為關心的土地增值收益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如何分配,該負責人強調:“《暫行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壯大集體經濟的原則留足集體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對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應加強管理,并及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公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接受審計、政府和公眾監督。”
另外,該負責人闡明:《暫行辦法》規定,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五種情形包括:擅自減免調節金或者改變調節金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隱瞞、透支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調節金的;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調節金繳入國庫的;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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