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需要三年時間嗎?
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主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東進日前表示,三方會議決定從明年開始,在全國實施“推進勞動合同工作三年行動計劃”,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實現所有用人單位基本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實現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一紙勞動合同,在用工單位招錄人員時就應該簽訂,其時間也就是幾分鐘,用得著花費三年之久嗎?筆者實在不解。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由此可知,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著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必須是“書面形式”。
法律條文明明白白,法律的權威不容質疑。但是一部已經施行了10年的法律,到如今卻是又要“在全國實施推進勞動合同工作三年行動計劃,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實現所有用人單位基本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實現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如果10年間《勞動法》的貫徹執行情況是這樣一個結果的話,那么這部法律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是誰在拿法律開玩笑?
《勞動法》第十一章明確規定了各自的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墒10年時間,對《勞動法》的貫徹執行情況負有監督、檢查、指導職責的各級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工會組織都在做什么呢?我們每年都開展普法宣傳,為什么這部法律沒有沒有深入到各用人單位,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
法律不容褻瀆,但愿這只是個例。那些負有監督、檢查、指導職責的相關部門也該認真反思了http://www.shdd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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