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聘用短信又被拒錄能否要求招聘方賠償?
案例:收到聘用短信又被拒錄能否要求招聘方賠償?
我曾參與競聘一家公司的業務主管職位。公司通過層層篩選,于兩個月前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向我發出了聘用通知,其中概括列明了我的職位、部門、試用期及月薪等具體條款,并要求我在15天內前往報到。可當我辭去原有工作,按期前往公司報到時,公司卻突然變卦,撤銷了對我的.錄用決定。迫于無奈,我只好違心接受,但要求公司賠償我由此造成的損失。而公司則斷然拒絕,理由是手機短信不同于書面通知,其有權隨時撤銷,況且其與我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彼此之間還沒有產生任何權利義務。
請問:公司究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答:短信也是勞動合同書面形式招聘方締約過失應當賠償
首先,手機短信也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的數據電文,包含通訊網絡在內的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當然地包括手機短信。鑒于勞動合同也是廣義上合同的一種,自然也必須遵照執行。即公司不能因為其是通過手機短信向白女士發出聘用通知而推卸責任。
其次,公司無權撤銷聘用通知。《合同法》第 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正因為白女士是在15日內前往報到,且為履行合同作了相關準備,如辭去了原有工作等,決定了公司不再具有撤銷的權利。
最后,公司難辭其咎。白女士遭受的損失,是由于公司的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公司出爾反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才使白女士的信賴利益受到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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