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職工休息權:其實我并不想加班
11月11日,記者跟隨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在廣州市隨意抽查一家制鞋廠。此時已是下午5點,正值下班時間,很多職工三三兩兩走出廠門,準備回家。只見一個車間內還有幾十個女工在工作,當記者問其中一個女工“怎么不下班,是不是還在加班”時,她膽怯地回答:“沒有加班。”記者又問:“那你怎么不去吃飯?”她回答:“我不餓,反正下班也沒事干。”
記者一轉身,卻發現車間的墻上貼著一張紙條,上面寫有十幾個人的名字,名字下面注明“以上數人中午拒不加班,扣除件數工資10元,這是命令。”車間當班的人發現記者在看紙條,馬上摘下了紙條。
這是記者在執法檢查中看到的一個場景。
“加班已成家常便飯了”
有的企業超時勞動竟達法定允許加班最高時限的3.86倍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在市場主體多元化的情況下,一些用人單位難以執行此項規定。上海市松江區勞動局有份統計,在近5年的勞動監察案件中有40%以上的企業未能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
在執法檢查中,記者常聽到職工說:“對于我們來說,加班已成家常便飯了,哪天不加班才不正常。”
超時加班的現象在部分企業大量存在,尤其在東南沿海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珠江三角洲一些企業,職工每月工作時間長達300小時以上,平均每月加班超過100小時。早在1996年,記者也參加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勞動法執法檢查,當時廣東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職工平均每月加班是70—80小時。十年之后,這些企業的加班現象不僅沒有改變,反而越來越嚴重。
據中國財貿輕紡煙草工會對浙江、江蘇、河北等5省紡織產業的一份調查顯示,農民工日工作時間一般都在12小時,月平均工作時間為306小時,超時勞動達139小時,是法律允許加班最高時限36小時的3.86倍。
“加了班還沒有加班工資”
在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約有60%涉及加班工資的支付
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但現實中,一些企業往往還是按正常工作時間來支付加班工資,或者通過計件工資變相壓低工資,有的甚至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沒什么,可惡的是加了班還沒有加班工資。”這是多數職工的抱怨。
上海閔行區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約有60%涉及加班工資的支付問題,表現為:用人單位拒付加班工資、不按規定計付加班工資。據承辦法官介紹,這類案件職工在舉證上存在困難,如勞動法規定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實際上企業常常不按規定操作,而處于弱勢地位的職工又不敢要求企業依法辦事。糾紛發生以后,法院為了確認是否加班、加班時間是多少,要求職工提供加班單,而職工無法舉證,結果肯定是敗訴。
從法官的介紹,可以想象得到當職工面對加班得不到應有的報酬,打官司又很難勝訴時,是何等的無助。
“這也是被迫和無奈”
超時工作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超額盤剝
有人說,加班是職工愿意。當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就不難發現,加班并非職工心甘情愿。
為什么加班現象如此嚴重,原因有二:
其一,一些加工制造企業受市場規律、生產周期和季節性影響較大,以旺季訂單多為由迫使職工長時間加班加點,甚至出現連續工作十幾個小時的惡劣情況。
廣東一家電子公司的管理干部對勞動法“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有不同看法,“這條規定對于我們比較困難,我們企業彈性較大,不是計劃生產,而是訂單生產,訂單多了就得超時。”
其二,一些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在確定勞動定額時,由企業業主單方制定,不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由于勞動定額標準過高,這樣就迫使職工為取得較高工資而“自愿”要求加班。檢查組在一些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檢查時發現,這造成一些職工只能整天埋頭不停地從事那些簡單重復的勞動。
劉進明,一位山東小伙,來上海打工已近十年,現在在上海一家餐飲公司當服務員。他對記者說:“我以前每天工作12小時。前段時間勞動局來查,查過之后,公司將我們的工作時間縮短為8小時,但月工資卻降到了690元(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公司說如果愿意干12小時的話,就可拿到1200元,我當然‘愿意’多干多拿錢啦。其實我并不想加班,這也是被迫無奈。”
超時勞動,創造了超額的剩余價值,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超額盤剝。當前,如何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依法維護職工權益,消除侵犯職工休息權的現象,值得全社會關注。
法律鏈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記者王比學)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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