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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7月1日施行

時間:2017-05-29 11:57:31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7月1日施行

  《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規范地組織新聞出版統計工作,保障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服務新聞出版行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聞出版統計是指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為滿足新聞出版行業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對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對象組織實施的各項統計活動。

  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從事新聞出版(版權)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 新聞出版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新聞出版(版權)活動的相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提供新聞出版統計調查所需的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五條 新聞出版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出版統計工作。

  第六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新聞出版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專職統計人員,建立統計工作責任機制,定期檢查并監督統計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必要的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單位相應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重視統計信息化建設,為新聞出版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九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全國新聞出版統計調查項目,并依法定程序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第十條 地方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地方新聞出版統計調查項目,經上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補充性地方新聞出版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上級新聞出版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矛盾。

  第十一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應由本部門統計機構統一編號,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法定標識。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依法制定的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制度,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年度核驗、行政記錄等方式,開展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做好數據搜集、審核、匯總、報送工作;建立健全新聞出版統計調查質量控制體系,保證統計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地方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并對基層數據上報情況及本期數據中異常變動情況予以說明。省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報送年度統計資料后,應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送本地區年度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統計數據報出后,如發現內容有誤,報送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更正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管理;地方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由各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檔案制度,加強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調用和移交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公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統計調查制度公布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

  全國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審核、公布;各地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由地方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公布。

  第二十條 尚未公布的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不得擅自對外提供,不得公開使用。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設立承擔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統一管理新聞出版統計工作;從事新聞出版(版權)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對象,根據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指定統計人員,完成新聞出版統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承擔新聞出版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全國新聞出版統計工作規劃、統計調查制度、調查任務、調查方案和相關統計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與同級有關部門的統計業務合作;組織、指導、協調本部門內非綜合統計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審核本部門內非綜合統計職能機構擬定的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協調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新聞出版統計工作,審核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充性新聞出版統計調查制度;

  (三)組織指導新聞出版統計調查方法和統計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試點和推廣;

  (四)開展全國新聞出版行業情況的統計分析、監測評價;

  (五)統一管理、審定、公布全國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

  (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全國新聞出版(版權)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科學研究交流;

  (七)統一規劃全國新聞出版統計網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全國新聞出版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等資料;

  (八)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的執行,并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地方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完成上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組織、實施補充性新聞出版統計調查項目;審核并按時向上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地區的統計數據、統計報告和其他統計資料;

  (二)負責與本地區同級有關部門的統計業務合作;組織、指導、協調本部門內非綜合統計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審核本部門內非綜合統計職能機構擬定的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協調下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工作;

  (三)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新聞出版統計標準;

  (四)開展本地區的新聞出版行業情況的統計分析、監督評價;

  (五)統一管理、審定、公布本地區的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

  (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本地區新聞出版(版權)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按照上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組織本地區新聞出版統計網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本地區新聞出版統計數據和行政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領導下,根據有關統計制度和調查計劃、方案,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計數據的搜集、審核、匯總、報送;

  (二)新聞出版(版權)統計資料匯編和產業分析報告等統計資料的編制、撰寫;

  (三)新聞出版統計網絡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

  (四)面向社會的統計信息咨詢服務;

  (五)境外新聞出版信息的搜集;

  (六)有關統計檔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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