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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是為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關于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永久居留資格是一國政府依據本國法律規定,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人在本國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種資格。外國人在居留國享有永久居留資格,所取得的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綠卡”。《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綠卡”制度的正式實施。這是中國政府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進一步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舉措。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共29條,分別對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資格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權限、取消資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適用對象主要是在對中國經濟、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的單位任職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在中國有較高數額直接投資的外國籍投資個人,對我國有重大突出貢獻或國家特別需要的人員,以及夫妻團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親屬等家庭團聚人員。
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資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規定的有關申請材料。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將依據規定的申請條件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報公安部審批。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決定。經公安部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申請人持該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D”字簽證,入境后30日以內向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根據有關規定,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出入中國國境無需再辦理簽證手續,憑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即可出入境。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其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有效期分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兩種。對未成年人頒發5年有效的證件,對成年人頒發10年有效證件。證件期滿、遺失、損壞或有關內容變更的,可以申請換發或補發,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具有喪失永久居留資格情形的,將為其換發或補發證件,無需按照申請條件重新審批。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維護永久居留資格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了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四種情形下將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即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通過非法手段騙取永久居留資格的以及在中國居留不滿規定年限的,公安部將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的資格,收繳其所持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宣布作廢。
按照《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政府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人審批發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完全符合國際通行慣例和中國的實際情況。中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取得了偉大成就,生產力水平大幅度躍升,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國際地位進一步提高,政治穩定,民族團結,社會進步,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中國對外國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同時,一些外國人要求在中國永久居留并享有更大出入境便利的愿望也更加強烈。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吸引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來中國服務和投資,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中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一批與外國人入出境和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有關的法律法規。據統計,自198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94年7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實施以來,中國政府已批準3000多名外國人在中國定居。
盡管中國法律對外國人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問題有原則性規定,中國公安機關在審批管理方面也做了一些實踐,但從總體上看,目前審批管理工作還不夠規范、不夠具體。為了進一步規范外國人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近年來,中國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在總結實踐經驗和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外國人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做了大量探索,為建立中國的“綠卡”制度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公安部、外交部發布實施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必將進一步推進中國“綠卡”審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
(國務院2003年12月13日批準,公安部、外交部第74號令2004年8月15日發布)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單獨使用。
第四條、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五條、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第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谥袊苯油顿Y、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二)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于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
(三)對中國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
。ㄋ模┍究畹谝豁棥⒌诙、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ㄎ澹┲袊窕蛘咴谥袊@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于九個月并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條所指年限均指申請之日前連續的年限。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其在中國投資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
。ǘ┰谥袊鞑康貐^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合計
50萬美元以上;
。ㄈ┰谥袊胁康貐^投資合計100萬美元以上;
(四)在中國投資合計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外國人,其任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鴦赵焊鞑块T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機構;
。ǘ┲攸c高等學校;
。ㄈ﹫绦袊抑攸c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
。ㄋ模└咝录夹g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行У耐鈬o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
(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ㄋ模┧膹埗⒋缃谡婷夤诓噬掌;
。ㄎ澹┍巨k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登記證明以及聯合年檢證明、驗資報告、個人完稅證明。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温殕挝怀鼍叩谋救寺殑栈蛘呗毞Q證明;
。ǘ锻鈬鴮<易C》或者《外國人就業證》;
。ㄈ┤温殕挝坏牡怯涀C明以及年檢證明、個人完稅證明;任職單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ㄋ模┰趫绦袊抑攸c工程項目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省、部級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中任職的人員需提交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者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及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人員申請時,屬于配偶的,還需提交婚姻證明;屬于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還需提交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系證明;屬收養關系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配偶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其外國籍配偶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婚姻證明、經公證的生活保障證明及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其中國籍父母的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籍父母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本人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系證明;屬收養關系的,還需提交收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國公民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外國人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投靠人國外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經濟來源證明或者被投靠人經濟擔保證明、經公證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上述證明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七條、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資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提出申請。
由被委托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申請人出具的委托書。申請
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自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九條、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發給《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申請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D”字簽證,入境后30日以內向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條、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于三個月。確因實際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國累計居留滿三個月的,需經長期居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但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十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損壞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向其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安機關經審核對沒有喪失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規定情形的,一個月以內換發或者補發證件。
第二十三條、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內容變更的,應當在情況變更后一個月以內申請換發;證件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及時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四條、具有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宣布作廢:
。ㄒ唬┛赡軐野踩屠嬖斐晌:Φ;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ㄋ模┪唇浥鷾拭磕暝谥袊塾嬀恿舨粷M三個月或者五年內在中國累計居留不滿一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到原居留證件簽發地或者長期居留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縣局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以及簽發、換發、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爸毕涤H屬”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內”皆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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