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發文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3-09-26
執行日期:2013-11-01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3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6日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六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以侮辱、虐待、遺棄等方式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殘疾人康復、救助和體育等事業,其中,省本級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本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政府授權負責聯系、指導、管理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提供相關服務,做好殘疾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配備的殘疾人聯絡員,負責聯系轄區殘疾人,及時反映殘疾人需求,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六條 依法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涉及殘疾人權益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驗收時,應當吸收殘疾人聯合會參加。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慈善機構提供捐助。
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等服務機構和項目,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多種形式的扶殘助殘活動,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參與殘疾人事業,鼓勵志愿者學習、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八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規定。
第九條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實施重點預防工程,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出生缺陷預防與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完善產前檢查、殘疾兒童早期報告等制度,開展兒童殘疾篩查、診斷、評估、監測、轉介和治療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
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針對遺傳異常、疾病、藥物濫用、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建立健全康復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康復項目制定康復計劃,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為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基本康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