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湖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如下是中國人才網給大家整理的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取用水行為,加強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取水許可、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權限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工作應當按照規范透明、高效服務的原則,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征收行為。
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堅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統籌考慮,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增強全社會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形成節約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風尚。
鼓勵通過市場機制配置水資源,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管轄權限和范圍
第六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權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工業和城鎮生活取用地表水,長江干流日取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漢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農業灌溉和生態引水設計取用地表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設計取用水量100萬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設計取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
(三)發電取用水,水電廠總裝機5萬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30萬千瓦以上的;
(四)跨市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一)工業和城鎮生活取用地表水,長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漢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萬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農業灌溉和生態引水設計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設計取用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礦泉水、地熱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設計取用水量30萬立方米以上的;
(三)發電取用水,水電廠總裝機2.5萬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不滿30萬千瓦的;
(四)跨縣級行政區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排)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八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的,水資源費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轄區的,水資源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章 取水許可的實施
第九條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個人)退排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其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少量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使用地源熱泵系統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時應當包含項目所在地水文地質勘查報告、抽水試驗及回灌試驗報告、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十三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減少審批事項和環節,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改進審批服務。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請。
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確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超過年度用水計劃的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取水許可審批,并向社會公告。
除國家規定不予批準的取水申請外,取用水超過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的,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中止審批程序,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取水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人還應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因建設施工、生產生活、生態環保等特殊需要,申請短期取水的,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請時限確定。
第十八條在地下水限采區取用地下水的,申請延續取水時,審批機關可以減少取水量或者注銷取水許可證。
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證到期后應當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