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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主體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行為,統一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標準,省工商局和省農牧廳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如下是全文的內容,歡迎閱讀。
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肅省農牧廳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主體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行為,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總局、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與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在自愿基礎上共同出資聯合組建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五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從事同類或有互補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以成員出資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成員出資總額;
(四)業務范圍;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七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成員總數在5個以上20個以下的,可以有1個與聯合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成為聯合社成員。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由成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名稱;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機構;
(五)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章程確定的住所、業務范圍;
(六)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八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 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載明成員名稱、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主體資格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名稱的提交)。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含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登記機關應當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做相應修改。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組織形式應當標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可以有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業務范圍由其章程規定。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批準,憑相關許可證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理事長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業務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營業執照;
(五)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終止。
第二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程序、組織機構等,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文書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文書格式規范。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比照本辦法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變更、注銷、備案、設立分支機構,按照《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附件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材料。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違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規定的,由登記機關依照上述相關規定處罰處理。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國家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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