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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前應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法律知識欠缺 企業蒙受損失
2010年11月,陳女士應聘到某公司擔任業務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今年8月底,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陳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并提出追索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等,合計26000多元。庭審中,企業辯稱,陳女士是自行離崗,而不是公司通知其離崗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陳女士本人的原因,但企業無法提供考勤表、職工花名冊以及工資支付明細等作為證據。最終此案以用工企業支付陳女士8000元,實現庭上和解。企業法人代表孫某系創業大學生。
沙區勞動人事部門表示,很多像孫某這樣的創業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儲備明顯不足,在創業過程中遭遇法律風險的事例時有發生。
案例一:
企業隨意制定重大損害標準、扣除勞動者工資被指違規
王某于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某大學生經營的商貿有限公司從事促銷主管工作,后來職位變更為業務主管,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21日,雙方未簽訂過勞動合同。王某提成工資的30%作為預留押金,由公司截留,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發放。5月21日,因工作中出現小失誤,銷售總監口頭告知王某第二天不用來公司上班。王某于7月1日申請仲裁,提出追索經濟補償金等5萬多元。
庭審中,企業辯稱解除王某的勞動關系,是因為其存在過錯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不應享受經濟補償金,并未扣發王某的提成工資,只是預留了回款獎金的30%,由于其過錯,公司將其扣除。
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系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但在企業內部,關于重大損害的標準應屬和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管理制度,在制定過程中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企業規章制度中有所明確,而該企業管理規定對損害程度、標準等未能加以具體界定。
企業根據其管理規定中有關懲罰辦法的條款扣除了申請人的獎金,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所謂依法制定,應當具備三個法定要件,即制定程序要民主,內容要合法,要向職工告知,缺一不可。而該企業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管理規定符合上述三個法定要件。最后,該商貿有限公司被裁定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萬余元。
案例二:
公司管理規定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員工公示或告知
聶某于2010年6月6日與企業法人為大學生的某銷售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售后部門主任職務。公司于2011年6月口頭通知聶某不用來了,聶某于2011年7月申請仲裁,提出追索經濟補償金等近2萬元。
該公司在庭審中辯稱,聶某在工作期間繡十字繡、吃零食、上非工作網頁,并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因此依據公司管理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
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企業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未向申請人送達,也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另查,企業提供的公司管理規定,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員工公示或者告知,故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近4000元。
現狀:
大學生創業企業勞動糾紛頻發
沙區勞動人事部門表示,每年平均能接手有關大學生創業企業的勞動糾紛達三四十起。創業大學生對相關政策不了解、缺乏法律意識成為普遍現象,也是制約大學生創業成功的主要原因。他們很少關注創業過程中的法律問題,比如公司注冊、合同簽訂、商標、勞動工資關系等。即使對與創業相關的法律內容有所了解,在實踐中的眾多環節上卻忽視法律,在風險和利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存在投機心理與冒險意識。“他們都有先進的技術,也有由政府提供的資金支持,但因缺乏法律和后續支持,很快就會生存不下去了。由于執照不年檢、不保稅等,被列入黑名單,將來也影響他們的信用記錄。”工作人員表示。
沙區勞動人事部門建議大學生在創業前應學習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準確應用法律法規降低商業風險,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高;蛳嚓P部門進行的創業教育中,應該根據相關就業、創業案例,強化大學生法律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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