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證券法》將何時修改?
新任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走馬上任,各種建言鋪天蓋地而來。這其中雖然不乏“歪嘴和尚”,但其中確實還有一些業內人士的真知灼見,以及許多投資者最真實的愿望。而歸納起來看,加強監管、注冊制、市場化、退市制度等,成為這些建言的關鍵詞。
基于股市前期的發展狀況以及投資者對股市問題的關心情況,加強監管、注冊制、市場化、退市制度等成為給新任證監會主席建言的關鍵詞并不令人奇怪。只不過,這些建言都缺了一個主心骨,那就是加強法制建設,而最直接的表現就是《證券法》的修改。沒有了《證券法》的修改,加強監管、注冊制、市場化、退市制度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就《證券法》的修改來說,原本就是2015年中國股市最主要的一項工作。只是后來由于去年6月份股災的出現,打亂了《證券法》修改的步伐。而去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于是在某些人看來《證券法》修改的迫切性得以暫緩。
其實,就A股市場的發展現狀來說,《證券法》修改的緊迫性并不因注冊制的放行而放緩,反而顯得更加緊迫。而對于新任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來說,加緊推進《證券法》修改的步伐,更是當務之急的工作。這項工作甚至較之于加強監管、注冊制、市場化、退市制度等來說更加緊迫。
以注冊制為例,這項工作是目前市場最為關注的一項工作,同時這項工作又與市場化改革密切相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注冊制最早從今年3月1日開始就可以付諸實施。然而,如果沒有《證券法》的修改,目前的《證券法》顯然難以為注冊制的實施保駕護航。
比如注冊制強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強調事中事后監管。但以目前的《證券法》顯然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猴年伊始,有媒體報道稱,在過去的三年里,共有35家公司涉及財務造假而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其中32家公司的罰款均不超過60萬元(60萬元已經是“頂格處罰”了)。面對這樣的處罰力度,所謂加強市場監管,其實是在做無用功,是對監管部門人力與財力的一種浪費。而這樣的監管,又如何保證信息披露的質量呢?所謂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豈不是自欺欺人?
可見,要推行注冊制,這就更需要有嚴刑峻法來護航,這就更需要加緊推進《證券法》的修改工作。因為沒有《證券法》的修改,所謂加強市場監管也就形同虛設,而沒有嚴刑峻法護航的所謂市場化,也只是一種偽市場化。而注冊制也將因此成為脫僵的野馬,將中國股市拖到一個危險的境地。
不僅如此,在沒有《證券法》修改的背景下,退市制度也很難得到有效的實行。畢竟目前的退市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企業退市并沒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而是將退市的損失全部推卸給投資者來承擔,這樣的退市制度當然沒有必要執行下去。因此,退市制度必須對責任人追責,同時要切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這方面沒有《證券法》的修改同樣很難辦到。
所以,對于新任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來說,加緊推進《證券法》修改的步伐應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好在2月23日的《證券時報》有報道稱,《證券法》修訂工作將繼續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今年3月份全國人大公布的立法工作規劃將就《證券法》修訂作出安排。這是一則好消息,但這并不意味著劉士余主席就可以放緩推進《證券法》修改的步伐了。畢竟對《證券法》修改工作的推進,不僅僅限于時間上的推進,還要在內容上加強把關,使《證券法》能夠成為一部為中國股市發展保駕護航的嚴厲法律。
為注冊制實施打好基礎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6日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爭取推進《證券法》下一步審議。吳曉靈指出,加強法治建設是最終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有了這個保障,才能通過資本市場服務培育好的上市公司。法治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都是注冊制實施的基礎性條件。這兩方面工作做好之后,注冊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實施注冊制是資本市場綜合改革最后的一個結果。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賀強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保護股民合法權益是最重要的。保護投資者利益,這是監管者的主要任務,也是各國證券法的核心。股票市場是最市場化的,效率最高,所以最難管。在資本市場領域,要考慮資本市場的特點,很多法律需要修改,包括《證券法》也在修改。證券市場的變化很快,創新很多,法律要跟上創新的節拍。法律需要不斷調整以適應發展。他認為,推出注冊制重在創造條件,股市的各種制度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配套的,股市的制度也需要其他制度配套。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對資本市場的表述,跟往年相比有里程碑意義的變化。“”法治化“真正的含義是指所有人都要接受法律的監督。意味著每個投資者都有監督市場的權利,也意味著對投資者的保護是至上的。”魯政委認為,法治化是資本市場最終走向成熟的根基。
證券法修訂陷入激烈博弈 吳曉求指出七大缺陷
如果《證券法》修訂工作繼續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中,今年3月份全國人大公布的立法工作規劃將就證券法修訂作出安排。近日,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表示,《證券法》是要讓這個市場成長起來,而不僅僅是解決企業融資規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解決投資者的資產成長性問題。
財經評論人士皮海洲在新京報發表的文章中表示,沒有《證券法》的修改,所謂加強市場監管也就形同虛設,而沒有嚴刑峻法護航的所謂市場化,也只是一種偽市場化。
自《證券法》修訂工作被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以來,去年4月中下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一讀審議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確股票發行注冊制。
當市場期待一讀之后的公開征求意見稿時,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蕩,讓立法前景變得不再明朗。吳曉求表示,內容多、變動大,需要充分討論,避免找后賬。“討論不充分,根本就無法去制定一個能夠指導未來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的規范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基本法”。
多重因素影響下,截至目前,《證券法》修訂草案未公開征求意見,更未被安排二讀。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用授權的形式,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要求,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關于股票核準制的規定,對注冊制改革的具體制度作出專門安排,讓注冊制改革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安排,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出臺相應的文件;證監會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相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按照慣例,法律修訂需經過三讀通過后正式發布實施,在一讀和二讀之間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一般來講,修訂草案的意見征求時間是一個月。
以下是吳曉求與媒體的對話:
媒體:《證券法》的修訂卡在哪里?爭議到底在哪里?
吳曉求:《證券法》是資本市場中的一個基本法,它對規范市場的發行主體、交易行為、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違法行為的約束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規范。我們現在《證券法》是1999年實施的,期間也經過幾次比較大的修改,但基本制度沒有變化。基本理念還是基于一個過去的、現代工業的理念來制定這部法律,對企業新的變化、高科技企業的發展上市估計不夠,發行的標準、交易制度的設計、違規違法的處理等等。應該說還是存在重大缺陷的,甚至對這種缺陷的理解也會有一些不足。所以,修改是很迫切的事情。
這部法律修改一些困難之處在于,首先是證券的發行審批、核準的環節,即今天我們說的注冊制,但注冊制的一整套程序在中國應該怎么做,還并不是特別的清楚。
其二,對于整個市場主體、市場中介的作用的責任、權限、處罰邊界等等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其三,對于上市企業的標準。過去我們規定了盈利、規模、資產、人員、歷史、財務記錄這些都是有比較明確的要求,但現在很多新興企業和當年基于現代工業確立的標準不匹配。比如說一個虧損企業可不可以上市,這就有爭議。如果你是一個夕陽虧損企業恐怕就不能上市,你是一個朝陽的,現代還處在虧損階段的企業可能就能上市,可是如何把握這些標準,這也是需要論證確定的。當然,你的法律還不能做出一個歧視性的規定,同時又要讓這些上市公司有成長的價值,因為證券法畢竟是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它是要讓這個市場成長起來,它并不僅僅是說要解決一個企業融資規范的問題,它更重要的是解決投資者的資產成長性的問題。所以,針對上市公司的上市標準的確定還是非常重要,這些還是有一些模糊和不清楚的。
其四,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相關規定,當然還有一些長期要確立的,比如證券從業人員可不可以買股票。當然以前是不允許的,那么現在看來是有條件的允許,需要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
其五,當然還有退市機制,怎樣去推動退市機制效率的提高,并購重組的環境究竟是什么樣的環境,需不需要監管部門批準,像這些都是要重新確立和重新討論的。我認為在《證券法》修改方面這些問題的討論是不充分的,不充分根本就無法去制定一個能夠指導未來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的規范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基本法。
吳曉求:所以,為什么有一個兩年的訴求期,這兩年訴求實際是市場去實踐,看看會碰到哪些問題。我們先做一些細則,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創新。因為在注冊制還沒有推行的時候,我們的確不知道它其中會發生什么問題,它需要什么樣的配套條件,才可以完成它,才可以做起來。所以,這兩年實際上是允許我們市場去實踐的,未來制定符合中國資本市場現實,又能夠展望未來的法律,提供一種實踐基礎。
媒體:我不知道現在走到什么樣的一種程度了,好像很充分,但聽起來好像還在一種考慮的狀態?
吳曉求:雖然說有幾讀,但我不認為現在的草案反映了剛才我們所提到的那些問題,應該說這個《證券法》在專業的解讀、研究,對證券市場規律的把握和未來趨勢的體現,我認為應該說是不夠的。所以,為什么沒有匆忙的舉手就通過了,我認為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因為匆忙的舉手可以通過,但是負責意義。所以,采取這樣的態度是正確的。因為它涉及到我們市場所有參與者的利益、權利和責任。所以,如果匆忙行事反而不好。
媒體:我在網上看到很多網友關注的問題,是違法成本太低了?
吳曉求:這是其中之一。我們新的《證券法》,當然它可以涉及到關于違規違法成本的問題,但更多的.還要通過《刑法》修改來體現。中國證券市場有很多問題,其中突出的問題之一,是這個市場違規違法成本的確非常低,特別是欺詐上市,包括虛假信息披露的處罰成本非常低,現在對于內幕交易,如果一旦查出,處罰的還是很大的,因為它是按照高線來處罰。但是內幕交易有一個問題,查處起來非常困難,因為它的查證是很難的,尋找證據很難。當然相對來說操縱市場還比內幕交易容易一些,因為市場主要是三大違規違法行為,所以,的確像信息披露方面處罰力度是不夠的。所以,這需要在《證券法》和未來《刑法》修改過程中,對這類違規違法的行為所付出的代價,肯定是要大幅度的提高。
媒體:這是第六點,除此之外,對于監管層本身的約束是怎樣的?一方面既不能監守自盜,一方面我們又要增加這種人才補缺的動作,防止鉆制度的空子,在自身的監管、管理和架構上,您覺得他們應該有什么樣的反省?
吳曉求:首先,設立一個好的制度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有一個巨大尋租空間的制度,實際上這種制度會使好人變壞人。我們最好的制度是讓壞人慢慢變成好人,壞人很難做成壞事,這個制度就是非常好的。
什么意思呢?這對證券市場來說,就是它的很多的屬于市場的權利要交給市場,你不要拿著,你拿著尋租就出來了,有人就會找你。有些人可能一開始并不貪婪,可能還是比較優秀的,他還是經得起一兩次的考驗。一句話,不能用考驗來檢驗人性,所以,我們說要把那些屬于市場的權利交給市場,實際上是做一個事中事后的監管,事前的監管就是權利。
那么我設計一個標準,由市場中介來提供資料,說咨詢達到這樣一個標準可以進來,進來之后如果發現你是假的,或者你在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行為,那我就要嚴厲的查處你。這就是把監管的結構做一些改革,所以,把屬于市場的權利交給市場之后,實際上它的考驗的次數就會減少,考驗的次數減少之后,它的犯罪和違法的機率就會變小。因為他的誘惑不是很大。
當然,我們還是要培養人才。除了法律觀念要非常強,時時刻刻提醒我們自己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是專業技術人才。也就是說你的監管人才必須要對市場的風險,市場的變化,產品的特點,市場發展趨勢都要有深刻的把握。否則,推出這些制度是不是和這個市場相匹配,是不是有效的能夠防范市場風險或者能否有效對沖市場的風險,都要打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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