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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九大亮點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這次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20年來的首次大修,進一步強化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九大亮點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九大亮點
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小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幫張先生免費修理。張先生將商場告上了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解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緩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亮點二:賦予非現場購物消費者反悔權
【法條】《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案例】“雙十一”購物節時,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到一雙高跟鞋,款式新穎,價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猶豫點擊了購買,并支付了貨款。收到貨后,王小姐覺得這雙高跟鞋雖然新穎,但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聯系上網店店主,要求退貨,并愿意承擔來往的運費,但遭到店主的拒絕。
【解讀】遠程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信息極不對稱,消費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次修改的《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亮點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法條】《消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案例】吳先生在xx大酒店預訂了婚宴,并留了電話。可是不久,婚慶、旅游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不堪其擾。吳先生發覺,在婚禮操辦過程中,唯一留號碼的就是在訂酒席環節。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訴他,打電話的婚慶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這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一項增值服務,新人在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應的折扣優惠。吳先生聽了后非常氣憤,但卻毫無辦法。
【解讀】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并且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亮點四:明確網購平臺責任
【法條】《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吳女士在xx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自己購買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聯系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系上。吳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后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吳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的購物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備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修改后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法》,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五: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法條】《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案例】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覺得挺便宜,便買了1公斤。后孫小姐又買了1公斤蘋果,蘋果原價15.5元/公斤,促銷價10.1元/公斤。結賬回家后,孫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蘋果的原價進行結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修改后的《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增加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根據修改后的《消法》,孫小姐可獲得3倍賠償,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亮點六:擴大了三包適用范圍
【法條】《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案例】2007年10月3日,廣東省深圳市的林先生從某商場買了一臺52吋的某品牌液晶彩電。可沒過多久,新買的彩電屏幕就經常出現故障。三番五次地修理,問題始終解決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機,可商家客服人員說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機。林先生說已經修了不止三次了,但商家客服人員說記錄單只有兩次。當年9月,林先生家的彩電又出現了老問題,換了新屏后還出現了松動和邊框縫大的問題。林先生要求商家按購機價全額退款。
【解讀】新《消法》擴大了“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大大強化了對消費者保護力度。按照修訂后《消法》,林先生有權要求退貨。
亮點七:格式條款免除責任內容無效
【法條】《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案例】某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規定:“乙方(消費者)不按期繳納費用,10日后物業管理公司將對其停止服務(停水、停電)直至繳清,拖延繳納有關費用每天加收1%滯納金”;“凡違反本公約者,由物業管理公司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50元至1000元罰款”。
【解讀】格式條款在金融、電信、供水、供電等領域廣泛應用,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優點。但由于格式條款是經營者按照自己單方意愿擬定的,重點必然落在維護自身利益上。一些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只強調權利,有意識地逃避法定義務,甚至將不公平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引起消費者的強烈不滿。新《消法》對于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制。根據新《消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協議中的上述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亮點八:加重發布虛假廣告責任
【法條】《消法》第45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011年11月,消費者反映某電視臺晚上10點左右播出的廣告中有一款治療風濕的奇骨膠囊,查看該產品,只有食準字號,卻在宣傳療效功能。經查,該廣告中的奇骨膠囊并非藥品,而屬保健品,關于治療風濕病的療效屬虛假宣傳。
【解讀】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作出了相應規制。一是強化虛假廣告發布者的責任,二是規定虛假薦言者的責任。今后出現問題不僅僅可以找社會團體、組織、廣告的發布者、經營者、廣告主,同時也可以把廣告的代言人直接納入進來,這樣的懲處更有力度。
亮點九:加大行政違法處罰力度
【法條】《消法》第56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解讀】:新《消法》規定的行政措施,有財產罰,還有資格罰,比如吊銷營業執照就是撤銷資格。涉及到財產罰,就是剝奪利潤。除了剝奪以外,有違法所得的,還要加倍處罰。同時,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這種規定將加大違法成本,起到行政處罰應有的作用,起到震懾非法經營行為的作用。
拓展: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網購維權
2014年3月15日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行,這次修訂是消法自1993年頒布以來的首次,包含了網絡購物、個人信息、霸王條款、虛假廣告等幾個社會熱點問題,而在實際的網絡交易中應如何運用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
在網上購物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何維權
在網絡交易中,最令消費者頭痛的是商品的退換貨問題,首先要了解商品的“三包”服務包括什么,“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實行“三包”的商品我國政府前后公布了22種,基本包括了老百姓生活中常用的日用品,“三包”具體的時限為:商品銷售7日內,出現故障,消費者可要求退貨、換貨或修理,如商品為網絡交易,消費者可無理由退貨:15日內消費者可要求換貨或修理:商品經過修理,應保證正常使用30日以上:從消費者報修日起90日內仍未修好,應為消費者換取同型號商品,商品停產后,生產者應提供最少5年可供修理使用的配件。消費者掌握這些知識后,和網絡交易者交涉時才能有理有據。
如和網絡交易者協商不成,可向提供網絡交易的第三方平臺投訴,新消法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都對提供網絡交易的第三方平臺規定了嚴格的自律條款,工商部門馬上要在網上構架對第三方平臺進行監管的聯網系統,各地工商局也要成立專門的網絡監管處室,所以第三方平臺能努力幫你解決。
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投訴還是沒有解決,可播打12315,向工商部門投訴,并提供商品的快遞單號,將非常有利于工商部門查處違法的網絡交易者。
最后一個方法是是直接向網絡交易者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是大宗商品的話)
網購維權的主要表現
為提升消費者網絡消費辨別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9日公布了侵犯知識產權、“傍名牌”、銷售假劣商品、虛假宣傳、惡意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9類典型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及相關案例。這9類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是: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反企業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偽造或冒用公司名稱。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誤導消費者。利用網頁發布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企業或商品信息。惡意詆毀,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利益。未經許可,從事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泄露或出賣消費者個人信息。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九大亮點
一、強化經營者義務 新法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真實、全面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遵守公平交易原則,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不得進行侮辱、誹謗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二、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新法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過程中享有的各項權益,如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并加大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擴大消費者協會職能 新法賦予了消費者協會更多的職能,包括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受理消費者的投訴等。這將有助于消費者協會更好地發揮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作用。
四、規范網絡交易行為 針對網絡交易中的突出問題,新法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包括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開信用評價信息、對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等,以規范網絡交易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五、強化廣告監管 新法規定了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監管和處罰力度,以遏制虛假廣告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六、完善賠償制度 新法規定了經營者對消費者損害的賠償責任,明確了賠償范圍和標準,并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情形,以加大對消費者損害的賠償力度。
七、加強行政監管 新法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和權力,加強了對經營者的監督和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實現。
八、鼓勵社會監督 新法鼓勵和支持消費者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同時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在受理投訴、舉報等方面的職責和程序,以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良好氛圍。
九、強化法律責任 新法加大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規定了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綜上所述,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九大亮點體現了國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和堅定決心。這部法律的實施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權益保障,同時也將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廣大消費者的一員,我們應該積極學習、宣傳、遵守這部法律,共同維護自身權益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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