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種子法》2016年1月1日實施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種子法修訂案,修改后的法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基因品種需信息公開
對于《種子法(修訂草案)》第七條提到轉基因相關內容,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說,關于轉基因的管理,農業部一直的態度是“積極研究、慎重推廣、依法依規、加強監管”。這次修法進一步明確了對轉基因品種要跟蹤監管和信息公開的要求。在落實中,對生產經營未經批準轉基因種子的違法行為會堅決打擊。對批準的作物種子,通過生產經營許可審批,品種審定、登記,標簽、檔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規管理。
新增“新品種保護”
對于新增的“新品種保護”章節,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福貴表示,植物新品種保護是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促進育種創新、提高創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依據是1997年頒布實施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隨著我國種業的快速發展,僅靠條例進行保護已經難以滿足現實的需要,侵權套牌等違法現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挫傷了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了種業的健康發展。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是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層級相對較低。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均有相關的法律進行保護,唯有植物新品種是通過法規來規范。
二是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水平偏低。保護的力度和強度、保護的范圍和內容遠不能適應當前推動現代種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三是鼓勵品種創新不足,企業維權存在周期長、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以及侵權現象嚴重等問題。
張福貴說,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議案。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種權立法尚未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情況下,借鑒荷蘭、日本等有關國家在種子立法中的經驗,在種子法修訂草案中新設“新品種保護”一章,草案對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種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關鍵性制度進行了規范,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提高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和額度,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樣規定,節約了立法資源,提高了立法效率,既有利于銜接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手段,又為將來植物新品種保護單獨立法留出了空間。既回應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關切,更是落實中央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保護知識產權要求的重要舉措。
出售、換串僅限“當地”
《種子法(修訂草案)》第37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
對于是否會出現假種子泛濫的擔憂,張延秋稱,這一條款在修改中爭議很大。
要求刪除的理由是現在農民自由串換種子,如果管理不好,種子來源不清,種子質量沒保障,就會給買種子的農業生產者造成損失,而且損失之后又無法得到賠償,特別是現在家庭農場、種糧大戶。有的是幾十萬畝的生產面積,他的種子要是拿出來串換,量會非常大。要求保留的理由是,種子特別是常規種子,鄰里之間相互串換,也是中國農民長期生產的一個習慣。
最終這個條款還是決定保留,張延秋稱,這一規定還是實際需要的。只是在表決稿中,修訂草案這一條只做了一處修改,在允許出售、串換的集貿市場前加上了“當地”的限制條件。將來在種子的管理當中,要處理好度掌握好量。
他說,把農民自由串換和商品種子的銷售分開,保障鄰里之間,一個村的、本地的品種,可以相互串換。同時制止和打擊鉆法律空子、拿這條以串換名義實質進行商品種子銷售的行為。種子監管部門將來要做好這兩方面的工作,使放有度,放而不亂。
對于社會上出現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坑農、害農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認為,新修訂的種子法特別強調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完善了執法機制,加大對坑農、害農種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這包括,一是完善了執法機制,在種子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聯合執法,加強案件的查處力度;二是為了便利農民解決有關種子質量糾紛,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三是加大對坑農、害農這種違法行為處罰的數額和幅度。
岳仲明強調,希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貫徹新修改的種子法時要嚴格執法,因為嚴格執法非常重要。同時也要提高認識,農民利益無小事,要時刻把農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工作的重點,做實、做細、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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