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通用10篇)
12月1日起,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11月26日,在國家郵政局新聞通氣會上,國家郵政局新聞發言人、普遍服務司司長王國棟對《辦法》進行了解讀。修訂后的《辦法》全面擴充了對普遍服務的監管內容,提升了監管要求,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對保障用戶合法擁有權益作出了更多規定;從保障普遍服務、深化改革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對郵政企業的要求。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1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xx年第19號)已于20xx年10月9日經交通運輸部第1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8 年 第 3 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護用戶和郵政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郵政普遍服務及其保障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郵政普遍服務屬于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公共服務體系,保持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
第四條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的有效履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能力,逐步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國家支持郵政企業發揮郵政網絡公共服務作用,提升郵政網絡資源使用效率,滿足社會多重用郵需求。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覆蓋城鄉的郵政普遍服務體系,推進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保障機制。
第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城鄉規劃。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應當充分聽取郵政企業意見。
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滿足郵政普遍服務和監督管理的需要。
第九條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劃撥;依法減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等相關費用。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旅游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造,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并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
第十條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和郵筒(箱)等郵政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以及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相關單位應當在場地、設備和人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二條征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規劃前,征收單位應當征求郵政企業的意見,并配合郵政企業采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接收郵件的設施包括信報箱、包裹柜以及收發室、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業寫字樓等場所應當在建筑物地面層總出入口設置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為安裝郵政包裹柜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住宅小區的居民樓應當在地面層設置信報箱,居民樓未設置信報箱的,住宅小區應當設置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未設置信報箱、收發室等接收郵件場所的,由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安全保衛部門(傳達室)負責接收郵政企業投遞的郵件。
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未設置固定郵件接收場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代為接收郵件。
郵政企業可以與設置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場所的單位和住宅小區簽訂妥投協議,明確其郵件接收、投遞義務。
第十四條信報箱的設計、制作、安裝和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標準。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法定驗收程序組織驗收,不合格項目應當及時完成整改。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郵政企業參與信報箱設置的驗收工作。
信報箱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樓未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產權人或者產權人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限期補建;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政設施產權主體應當對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正常使用;郵政企業應當保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鄉鎮固定自有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運營。
將郵政營業場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郵政營業場所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郵政普遍服務建設資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籌集。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的行業審查和監督落實。
第十七條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并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八條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十九條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應當帶有郵政專用標志。
第二十條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二十一條外商和境外郵政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和倉儲等條件。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二十三條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對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適時修訂。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應當通過營業場所、流動服務車、郵筒(箱)等為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郵政普遍服務。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開辦國家規定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的生產作業組織安排應當能夠保證郵件寄遞時限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件寄遞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用戶使用。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應當規范其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名稱和使用。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規定的營業時間提供服務;郵政企業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節假日調整營業時間的,應當提前三日對外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時間對外營業。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清晰、規范加蓋收寄日戳等業務戳記,按照規定向用戶提供收據或者發票等憑證。
第二十七條郵政企業依法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在城市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至少五次,農村地區每周不應少于三次;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對于按址投遞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業寫字樓等的郵件,應當投遞到其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住宅小區設置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信報箱,尚未設置信報箱的應當投遞到其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投遞到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郵政企業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高郵件投遞頻次和投遞深度。
第二十八條收發室、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負有保護和接轉郵件的責任;對超過一個月確認無法轉交的郵件,應當簽注意見并妥善保管,由郵政企業定期收回。
第二十九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
(二)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
(三)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者個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七)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八)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
第三十條郵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詳;
(二)寄件人聲明拋棄;
(三)郵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
(四)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郵政企業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被委托單位應當具備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的能力,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代辦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單位的服務質量管理,并對委托范圍內的郵政普遍服務水平和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利用郵政通信基礎設施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不得降低郵政普遍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非郵政企業與郵政企業簽訂委托協議,代理代辦郵件寄遞業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于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新建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住宅產權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到當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單位更改名稱地址、收件人變更地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郵政企業,也可以辦理郵件改寄新址手續。郵政企業應當公布登記地點和電話號碼。
具備下列條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予以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一周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政車輛和郵政服務人員的通行條件;
(二)有統一編制的門牌號;
(三)已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接收郵件的場所;
(四)按照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的,已辦妥手續。
第三十五條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根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編制。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實施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第四章 用戶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六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用戶享有自主選擇郵政服務和公平交易的權利。郵政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指定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資費標準以中央政府定價目錄為依據,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
第三十八條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過程中,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自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用戶予以賠償。
第三十九條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郵政匯款的匯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費用。
第四十條用戶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郵政企業提出投訴。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提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用戶向郵政企業投訴后七日內未得到答復,或者對郵政企業投訴處理和答復不滿意的,或者郵政企業投訴渠道不暢通、無人受理的,用戶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設立郵政業消費者申訴中心,及時處理用戶申訴。對涉及郵政企業的申訴,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郵政企業進行核實、處理。
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到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用戶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用戶有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向郵政企業提出改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意見和建議。
用戶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和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的違法失職行為。
第四十三條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按照郵政企業規定的郵件封面書寫格式,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郵政編碼。對于交寄的給據郵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用戶還應當填寫收件人和寄件人的移動電話號碼。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普遍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設置、法定業務開辦、郵件寄遞時限、郵件查詢、郵件損失賠償、寄遞安全、用戶滿意度、用戶申訴率等指標納入郵政普遍服務評價體系。
第四十五條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準。
郵政企業申請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完整;
(二)在擬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服務范圍內已安排其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務范圍內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設置滿足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相關要求;
(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夠確保原服務范圍內郵政普遍服務總體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超過十二個月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郵政企業申請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完整;
(二)在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可能造成影響的服務范圍內已安排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采取的補救措施應當確保受影響服務范圍內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能夠正常開展。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郵政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由郵政企業市(地)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并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核查,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的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備案。郵政企業收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對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落實情況進行復查。
第四十九條郵政企業辦理下列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設置郵政營業場所的;
(二)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以外的其他郵政營業場所的;
(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名稱、營業時間等重要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
第五十條郵政企業應當將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機動車輛基本信息通過信息系統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發生機動車輛新增、更新和報廢等情形的,郵政企業應當于次月底前進行系統維護、報送。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安裝行駛記錄儀。
郵政企業不得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第五十一條郵政企業應當加強郵件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并妥善處理,減少損害:
(一)郵件被盜竊、非法扣留、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丟失、損毀在一百件以上的,應當在問題發生四十八小時內向事發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在一百件以下的,應當納入自查報告按期提交;
(二)郵件積壓一千件以上的,應當在問題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向事發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三)因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被刑事立案調查的,應當在三日內向事發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辦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辦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反本辦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開拆檢查。
第五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需要,要求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相關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省級郵政企業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將自查結果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于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全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工作數據、資料的統計和收集,根據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時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相關數據資料,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制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或者單位和個人為外商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和倉儲等條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如期、如實報送有關資料、信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如期、如實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給予處分,并于案件處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對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調查工作,或者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未按時進行答復或者進行虛假答復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的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利用郵政通信基礎設施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可以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3號)同時廢止。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2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密碼設備的管理、及時、妥善處置突發性涉密問題,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根據《保密法》和上級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成立密碼設備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密碼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
二、委員會職責
1、及時召開會議學習上級有關密碼設備管理工作的文件,總結研究部署密碼設備管理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對我局密碼設備的使用情況、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查找隱患、堵塞漏洞、防范風險,確保密碼設備的絕對安全和正常運行。
3、加強密碼隊伍建設,加強密碼設備管理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保密意識教育,定期地向全局干部職工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努力做到不出現失、泄密事故。
三、具體要求
1、涉密部門應由專人保管密碼設備,做到責任到人。
2、涉密部門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履行密碼設備使用手續,按規定權限使用設備,注意保密。
3、涉密部門應加強對密碼設備、密押印文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數字的保密,嚴禁攜帶回家或在外出時對外泄露。
4、當密碼設備發生技術故障時,設備所屬部門應及時與密碼設備管理委員會報告,委員會將應及時報告上級行進行設備維修或更換。
5、涉密部門發生密碼設備丟失、密碼設備被盜失控、密碼丟失、密碼被竊失控可能造成國家損失的緊急涉密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及時將情況上報密碼設備管理委員會,支行密碼設備管理委員會通過檢查現場、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及時查清情況,并報上級主管單位。
6、本辦法所指密碼設備為密押機、密押卡、帶有轉字密碼的保險庫(箱)、涉及使用密碼的電子計算機設備等。
7、本辦法所指涉密部門為擁有、使用密碼設備的部門。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郵政機動車輛的管理,確保生產安全,提高車輛的運行效益,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及運行風險,根據我州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分別從車輛的管理機構,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產,維護維修,更換更新,交通規費繳納辦理,車輛保險投保等幾個重點方面進行規范和要求。
第二章車輛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全州車輛管理機構為州局綜合辦公室和州局運維部。州局綜合辦公室主要負責行政用車的指揮調度;運維部負責貫徹落實省局車輛管理要求及相應管理資料的上報,負責制定全州車輛管理辦法并落實管理措施,負責郵運車輛的生產調度,負責養路費、過路費、營運費等交通規費及保險費的統一辦理,負責車輛大修申請、報廢、更新等的審核及辦理。
第四條
各用車單位為本單位車輛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車輛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養維護,負責辦理常規檢測檢修,協助運維部辦理各種交通規費,負責車輛的報修報損,負責車輛維修的最后落實辦理,負責報送相關基礎管理資料。各用車單位要指定一人為本單位的車輛管理員,負責以上事項的辦理和落實。
第三章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條
日常管理采用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全州現有郵政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檢測檢修等由車輛使用單位負責落實。
第六條
各單位應“定車定人定責任”,即一輛車固定一個相對穩定的駕駛員,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報修、送修及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若因日常維護保養不力、報修、送修不及時或不按規定駕駛導致損失或產生事故,則由駕駛員負責。
第七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必須對車輛進行常規安全檢查,查看車身是否正常,車架大梁、懸掛鋼板、傳動軸、輪轂鋼圈等是否存在變形、裂紋、螺絲松動等情況,檢查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變速系統等是否正常,發動機運轉、各指示警示燈工作是否正常,檢查制動液、潤滑液、冷卻液是否充足,若有異常情況,則必須立即進行診斷維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車。出車、維修、加油等事項必須及時如實逐日填寫“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每車一表,表格形式見附件一。各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在月末對“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進行匯總統計,同時填寫“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使用情況統計月報表”,并于次月3日前報至運維部,表格形式見附件二。
第八條嚴禁私拉亂跑,拉運違規禁運物品,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駕駛員將自己駕駛車輛交由其他人員駕駛。
第九條
各單位所屬郵政機動車輛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按時歸班回局存放,長途運輸車輛按固定線路運行,其他車輛只能在本縣市行政區域內運行,嚴禁私拉亂跑、挪作他用或跨區域行駛,生產需要跨區域行駛時,必須報經運維部備案后方可運行。
第四章交通規費辦理及保險投保辦理
第十條養路費及客貨運附加費由運維部統一向州養征處集中辦理,辦理時間為每年12月份辦理繳納下一年度費用。
第十一條
長途運輸車輛過路費由州局統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隊申請包繳,運維部具體辦理,辦理時間為12月份申請辦理次年1——6月份的包繳并領取發放通行證,6月份申請辦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繳并領取發放通行證,同時回收回交上次核發通行證。申請過路費包繳的車輛為承擔長途跨縣跨州郵件運輸、速遞物流運輸的.貨運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保險由運維部統一集中辦理。根據省局統一要求及省局與云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合同協議,全省郵政企業機動車輛集中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享受費率優惠。我州郵政企業機動車輛由運維部集中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險投保險種全州統一,具體見附件三(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投保險種明細表)。運維部每月初統計本月車輛保險到期數量,交保險公司計算費用,打印保單,制作保險卡,然后到財務室領取支票到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用,簽收保費發票、保單、保險卡,最后將保險卡發放至各車輛,保單由運維部統一保管。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要求需要增減險種和投保額度的,則在本年度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內向運維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車輛維護修理
第十三條
修理費在1500元以內的車輛常規保養及一般檢修,車輛管理員報單位領導同意,經州局財務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車單位車輛管理員和主管領導需對修理結果負責,修理費在各局各單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條
修理費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車單位必須填寫《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報修、派修單》,運維部收到后初步審核,報州局同意,備案后方可送修,車輛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和車輛管理人員對修理過程進行監督,并對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省局下達的大修計劃由運維部根據車輛運行情況統一安排,并報經州局主管領導同意后,送州局財務室備案,各用車單位負責送修并對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車輛修理完成后,用車單位車輛管理員要及時將修理費發票及修理廠修理明細清單復印一份報送給運維部備案,發票及修理明細
清單要有經辦人、修理廠家和單位領導的簽章。
第十七條
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現場責任人要主動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并在第一時間通知運維部、公安交警部門、保險公司,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
第六章車輛的報廢更新
第十八條車輛的報廢、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統一向省局進行申請,各用車單位提出申請和協助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章車輛基礎資料填報
第十九條
全州所有車輛基礎資料的報送,采用電子化的方式進行申報。《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使用情況統計月報表》、《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報修、派修單》和《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投保險種明細表》等基礎表格和身份,已經全部在XX郵政網站上“XX州郵政局車輛管理在線欄目”中設定,各局各單位和部門只需要按照網站上的操作要求進行操作,即可。
第二十條各局各單位填報資料時,可在各局各單位的寬帶使用機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夠上網的地方進行查閱和填報相關車輛資料。
第二十一條運維部負責“XX州郵政局車輛管理在線欄目”所有技術支持。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XX州郵政局運行維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一、《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
二、《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使用情況統計月報表》
三、《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投保險種明細表》
四、《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報修、派修單》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郵政金融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市、縣(區)、網點三者之間聯動的、長效的服務管理體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電話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營業網點服務規范(試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福建省分行服務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貫徹“預防為主、分級管理、下一級對上一級負責”的原則,緊緊圍繞郵政金融業務發展,以提高服務質量,規范金融秩序,突出抓好營業網點日常服務管理,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促進郵政金融各項業務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各郵政儲蓄網點。
第二章
管理組織與人員配置
第四條
市、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務管理組織為“服務管理領導小組”。市分行綜合業務部為服務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門,信貸業務部、公司業務部、綜合業務部及各相關業務崗位為服務管理協作部門和崗位;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作為服務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全面負責本轄內所有營業網點的服務管理實施工作。
第五條
服務管理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市分行服務管理部門至少配備1名專職服務管理員,并配有服務管理B角;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服務管理員、并配有服務管理B角;各營業網點有配備大堂經理的由大堂經理負責本網點服務管理工作,未配備大堂經理的至少指定1名人員負責本網點的服務現場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服務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全面負責全省郵儲銀行的服務管理工作,審議并判定全重、特大服務問題或服務案件,根據事件性質提出處罰意見。
第七條
市分行綜合業務部職責
一、貫徹執行服務管理規范化標準和規章制度,制定年度服務管理規劃,開展服務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文檔。
二、監督、指導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務管理工作,抽查營業網點窗口服務情況,根據檢查結果出具處罰意見并督促整改。
三、受理省分行轉來的總行95580客服中心投訴工單,及時協調相關部門或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給予妥善處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
四、根據省分行派發工單及各渠道客戶投訴情況,分析客戶投訴成因,提出解決服務問題的意見和建議,落實并督促整改;負責匯總分析全市客戶服務分析報告,定期通報全市服務情況及95580業務發展情況,按時向省分行上報各類服務質量管理資料。
五、負責接收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轉交抄送的關于影響系統正常對外服務的相關文件、通知、網點資料變更、各縣(區)支行新增的業務訊息,并按規定格式和規定流程匯總業務知識庫,及時修改或上報省分行。
六、組織開展網點柜面優質服務規范化評比活動,建設優質服務示范性窗口,樹立優質服務標兵典型。
第八條
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務管理部門職責
一、根據上級行年度服務管理規劃,制定本支行服務工作計劃并按進度落實。
二、貫徹執行上級行服務管理規范化標準和規章制度,按月組織開展網點服務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文檔。
三、監督、指導各營業網點服務管理工作,檢查網點大堂經理崗位人員履職情況,抽查營業網點窗口服務情況,根據檢查結果出具處罰意見并督促整改。
四、受理上級行轉來的95580投訴工單,及時到責任網點進行調查,協助相關部門給予妥善處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回復。
五、負責落實營業網點“日檢查、月分析、季報告”的服務報告制度,對上級行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認真落實整改,并及時填報整改回報書反饋。
六、制定本單位服務工作培訓計劃,按照服務規范要求對網點服務人員進行服務禮儀和基本技能培訓。
七、每月組織支行(營業所)服務明星的評選,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八、加強服務方面的宣傳報道。各營業網點應就本單位服務管理創新、好人好事等及時宣傳報道,便于在全行推廣。
第九條
各營業網點應建立如下制度并履行相應職責
一、建立晨會制度。各營業網點要在每天營業開始前30分鐘召開晨會,晨會參加人員為全體營業人員,每次晨會時間10分鐘左右為宜,并指定專人在每天晨會結束后及時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晨會日志》(閩郵銀服04)。晨會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員工著裝、儀容儀表;總結前日服務情況并安排當天工作;調整心態迅速進入精神飽滿的工作狀態。
二、建立日常服務管理制度。網點大堂經理(沒有配大堂經理的要指定一人專門負責)每日要對照營業網點服務規范要求,做好現場管理工作,并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大堂經理工作日志》(閩郵銀服05)。日常服務管理主要包括:營業廳內外部環境維護,自助設備、服務設施等的檢查,員工儀容儀表、行為規范的監督和指導,客戶的引導分流及營業廳秩序的維持,客戶的業務咨詢及投訴處理,客戶的識別及業務的宣傳推介,中高端客戶的深度服務等。
三、建立每周服務自查制度。營業網點每周要組織網點全體人員學習服務規范及業務技能學習,結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營業網點服務質量檢查內容和評分標準》組織一次服務質量自查,并登記《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服務周自查記錄》(閩郵銀服06)。
四、建立月服務分析會制度。每月5日前,營業網點須在營業終了后,召開一次服務質量分析會,收集整理上月來電、來信、來訪、客戶意見簿等多種渠道受理的客戶表揚、投訴、建議,抽調監控錄相檢查發現的問題,并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對服務執行好的方面進行表揚,對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并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月服務工作分析記錄》(閩郵銀服07),形成報告上報上級服務管理部門。
五、建立季度服務工作報告制度。每季初月2日前向上級服務管理部門上報上季度服務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服務應急預案演練情況,及本季度服務工作安排,認真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季度服務工作報告書》(閩郵銀服08)。
第十條
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負責所轄網點的資料匯總上報
一、每季初月3日前向市分行綜合業務部報送上季度服務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服務培訓演練情況,及本季度服務工作安排,認真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季度服務工作報告書》(閩郵銀服08)。
二、建立年度服務工作報告制度。每年12月4日前上報本年度服務工作總結并提出下一年的服務工作計劃,認真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營業網點年度服務工作報告書》(閩郵銀服09),內容要包含具體目標、服務舉措。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檢查制度
一、實施人員
市分行對縣(區)支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由服務管理人員及業務檢查人員實施,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對網點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由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指定專人實施。
二、檢查類型
(一)按照檢查的`組織方式分為常規檢查和專項檢查。
(二)按照檢查的實施人員分為內部檢查和外部檢查。
1.內部檢查包括自查、互查、上級檢查等,各單位應積極參與行內跨區域的服務檢查活動。
2.外部檢查包括同業檢查、聘請義務監督員檢查和委托第三方檢查等。
三、檢查頻次及數量要求
市分行對所轄內營業網點的服務質量每季度組織一次互查,針對前期網點服務質量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實施檢查,查看檢查落實情況、整改情況等。
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對轄內營業網點的服務質量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檢查網點日常服務管理工作執行情況、各類服務管理表簿登記情況及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四、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報告書制度。市分行、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每次檢查完畢,應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報告書》(閩郵銀服01),并及時上報上級服務管理部門。
五、實行服務質量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制度,各檢查機構在實施檢查過程中,視情節輕重向被查單位下發“白牌、黃牌、紅牌”《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服務監督檢查整改通知書》(閩郵銀服02),并督促被查單位落實整改。對重大問題應及時組織回訪檢查。
六、實行服務質量監督檢查整改回報書制度,被檢查單位在收到上級檢查部門寄達的《整改通知書》后,應抓好存在問題的整改工作,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填寫《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服務監督檢查整改回報書》(閩郵銀服03)上報上級檢查部門。
七、實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報告制度。各單位凡發生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都必須在發現或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內,將基本情況報告上級服務管理部門,同時在 24 小時內填報 《郵儲銀行莆田市分行重特大服務質量問題報告書》(閩郵銀服10),并書面續報、補報責任查究等相關情況。對發生特大服務質量問題、事故、案件的,在發現或發生后一個月內,還應專題行文上報,不得拖延不報或隱瞞不上報。
第十二條
月度服務通報制度
市分行、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要建立月度服務分析通報制度,每月針對各渠道客戶投訴情況及各層面檢查情況,定期匯總并通報本行服務質量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
定期培訓制度 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應定期組織網點柜面人員服務規范培訓、業務培訓、業務練功等活動,培訓活動應有計劃、有步驟完成。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訓、視頻培訓、現場指導、崗位輪換、隨崗學習、以會代訓、以考代訓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服務工作報告制度
各縣(區)支行、金融代理部除了于每季度末的25日向市分行報送季度服務工作總結、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分行上報年度服務工作總結外,還需要向市分行上報本單位有關服務管理工作的制度、規定及培訓、考試等相關資料或圖片,以便匯總上報省行。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制度
充分發揮郵銀協調機制的作用,積極與郵政相關部門溝通,共同組織好各類網點的服務管理工作,定期匯總本行服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組織相關人員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服務質量責任查糾制度
建立服務質量責任查糾制度,對涉及責任投訴的網點責任人員將納入郵政金融員工違規行為積分管理;對違反相關規定或對客戶投訴不認真落實,造成客戶投訴升級或引起媒體曝光等事件的,將對相關管理人員將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罰。
第五章
獎罰措施
第十七條
建立獎罰機制,重視服務質量管理,強化考核力度。
對年度內獲得“服務明星支行(所)”、“服務明星個人”及相關稱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元和300元;對連續三次獲得省級以上的“服務明星個人”在員工績效和用工制度上給予政策傾斜。
處罰要以責任發生對象為第一考核目標,實施連帶責任處罰辦法。處罰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分行綜合業務部負責制定、解釋和修訂,相關服務管理文件中的規定與本辦法若有沖突,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5
為加強郵政儲匯資金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防范資金風險,根據相關制度、規定,結合我局具體情況,特制定儲匯網點繳協款管理辦法如下:
一、協款:
1、儲匯網點每天的備付金額度低于核定備付金標準時,應及時向縣局協款。
2、儲匯網點營業員不可直
接找出納(代理出納)申請協款,應先向儲匯管理申請。
3、縣局撥款時必須嚴格執行分級審批(簽章)制度并登記提款審批登記簿。
4、嚴格執行支票、印鑒分管制度,登記現金支票使用登記簿。
二、繳款:
1、儲匯網點每天的備付金額度超過核定備付金標準時,達到一定數額,必須及時向縣局繳款并存入銀行。
2、儲匯網點繳款遇節假日或不能當日存入銀行時,去支局(所)收款人要匯同縣局指定接款人及時將繳款袋放入金庫保險柜。金庫門開關、鑰匙密碼保管必須嚴格執行金庫管理制度的規定。
3、放入金庫保險柜的網點繳款存入銀行時,任何在場的行管人員有義務與出納(代理出納)從金庫提取繳款袋并眼同其上送鈔車。
三、注意事項:
1、繳協款必須嚴格執行現金交接制度,登記繳協款登記簿,交接雙方共同簽章。
2、現金入庫、寄庫封袋、出庫清點、拆袋清點等嚴格執行雙人四眼原則。
3、儲匯會計、出納、儲匯資金調撥員、日終監控人員、事后監督、匯檢員等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從不同的'工作角度對儲匯資金往來、網點繳協款進行嚴密的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儲匯管理、儲匯稽查對支局(所)的繳協款(特別是大額現金)要注意檢查每一筆款項入賬時間的及時性、業務需求的正確性,防止利用繳協款引發資金案件。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6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通信權利,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規范和保護郵政企業專營活動,促進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專營業務的經營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以上郵政局是依照法律規定設立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以下統稱郵政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負責郵政專營業務的統一經營。
第四條 省、市、縣(市)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專營業務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檢驗檢疫、海關、稅務、價格、外經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專營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郵政專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郵政專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下列郵政業務依法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專營業務。
第七條 郵政企業可以依法委托非郵政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非郵政單位)代辦郵政專營業務,非郵政單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轉委托。
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郵政專營業務。
第八條 非郵政單位申請代辦郵政專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與所在地郵政企業協商一致,簽訂委托代辦合同: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經營快遞業務,需要辦理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向省級以上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委托手續。
第十條 非郵政單位在履行委托代辦合同期間,應當接受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寄遞業務的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業務程序、資費標準、營業時間、監督電話、查詢時限和賠償標準;在信箱(筒)上標明開箱(筒)時間。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寄遞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范圍,迅速、準確地傳遞郵件,并按規定的資費標準收取郵費。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自覺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利。郵政工作人員和代辦人員除法律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和使用郵政業務的情況。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和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
(二)無故延誤投遞郵件;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服務;
(四)違反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五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以下簡稱郵政執法人員)有權依法進入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寄遞業務、郵資票品的場所,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稅務、海關等部門,對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六條 郵政執法人員對經營者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二)對與郵政專營業務相關的經營場所和財物進行檢查;
(三)查閱與經營行為有關的文件、單據、憑證、合同、發票、賬簿和其他資料;
(四)收集、登記、保存與違法經營行為有關的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郵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對涉及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程序,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或處理。
第十九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郵政車輛在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時,通過收費橋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車輛通行費;郵政車輛未從事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的,仍需按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具體施行辦法,由省交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經營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但不得重復罰款。
經營者違法收寄的信件和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轉交郵政企業寄遞,并由經營者按規定支付郵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經銷普通郵票的,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將郵票予以蓋銷,并處以3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和代辦人員擅自向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和使用郵政業務情況的,由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屬于單位行為的,對單位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屬于工作人員個人行為的,對其處以警告和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款的收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進行執法檢查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當事人的投訴拒不受理或無正當理由拖延、推諉的。
第二十七條 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索賄受賄、泄露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郵政普遍服務,指郵政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向所有用戶提供信件寄遞服務和國家指定的其他郵政服務。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書信,各類文件,各類單據、證件,各類通知,有價證券;明信片指裸露寄遞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三)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包括:
(1)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
(2)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制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
(3)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7
為嚴格接待工作管理,規范接待程序,本著熱情接待、促進工作、控制費用、維護形象的原則,結合我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接待范圍
國家局、省局、市局領導,兄弟局領導,本縣四大班子及相關委局領導,各類業務檢查人員。
二、接待程序
1、對外接待工作堅持“統一受理安排,分口落實接待”的.原則,由綜合辦公室負責,相關部室具體落實。
2、上級領導來局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局領導坐陪。
3、各股室單位接到來客通知后,須將載明來客人數、性別、民族、職務、工作內容、到局日期、擬停留天數等的書面請示(有股室負責人簽字)呈局長批準后,交綜合辦公室安排。
4、綜合辦公室接到通知后,按照接待標準安排食宿,相關股室應有專人接待。客人離局,按規定結算費用,并通知綜合辦公室。
5、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各股室可視情況通知有關領導坐陪。
三、接待標準
1、來客一律在局指定飯店用餐,用餐標準分工作餐(每人每天60元、接待餐(300元/席)、特殊接待餐三種。
各支局所來局開會,需就餐的,根據會議安排,由辦公室安排工作餐。
科級以下領導或一般檢查人員按工作餐標準安排,每人每天標準60元,可安排一次接待餐,標準300元(含煙酒)。
科級領導或重要檢查組按接待餐標準安排,每桌400元(不含煙酒),并且原則上只安排一次接待餐(局領導陪餐),其余為工作餐。
處級以上領導或局長臨時交辦的接待任務按特殊接待餐標準安排,標準由局領導視情況而定。
2、來客一律在局指定的賓館住宿,住宿標準按職務區別安排。科級以上領導住宿費按出差報銷標準向賓館支付,科級以下領導住宿費用自理。
3、在對外接待中,沒有特殊情況,一律使用洛煙、物流酒。
4、客人在本地的參觀旅游活動,由接待單位書面請示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安排,憑辦公室簽發的《接待登記表》,統一安排。
四、禮品購買、管理及請領
1、禮品統一由綜合辦公室根據領導要求負責購買。
2、其它縣局來我局參觀學習,原則上不送禮品,確有必要時,由相關部門書面請示,由主管局長批準后,到辦公室簽字請領。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8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的完整及企業權益不受損害,正確核算固定資產的數量和價值,明確各單位的管理、核算、監督和經濟責任,堵塞因管理不嚴造成的跑、冒、滴、漏現象,保證企業財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效能,現制定《**縣郵政局物業管理辦法》。
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一)郵政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電源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主要設備、工具、器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局、專業、班組和支局所三級管理。
(三)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必須嚴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調出、挪用、贈送、外借和變賣企業固定資產。
(四)各單位負責人對管好用好固定資產負有主要責任,對工作失職、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損毀或提前報廢的單位負責人,根據情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賠償損失等。
(五)每年組織財務、物業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發現有賬實不符、損毀現象的,應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單位負責人工作調動時,在監交人員的監督下將固定資產點交清楚,確保資產的完整。
(六)對固定資產屬自然性或不可抗拒原因損壞的,使用單位必須及時上報局綜合辦,由相關人員對損壞情況進行評估,并預算維修費,報局辦公會審批,維修費用超過3000元的上報市局審批。
(七)新增的固定資產財務部門要及時登記造冊,按規定及時調整賬卡,必須作到賬、卡、物三相符;報廢的固定資產統一繳局后勤部門管理;處理報廢固定資產時,必須由財務、后勤人員對報廢的固定資產進行價格評估,報局辦公會審批后方可處理,財務部門要及時收回款項。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
(一)使用期限一年以內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主要設備、工具、器具等;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下的勞動資料;通信生產過程中專用的`工具性儀表、電話機、自行車、電視機等,均按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局、專業、班組和支局所三級管理。
(三)需要購置低值易耗品時,經局領導批準后,由供應部門統一辦理購置手續,并建立相應的明細帳進行管理。
(四)購置的低值易耗品原則上都應辦理入庫手續,領用時再辦理出庫手續,防止財產物品流失;低值易耗品原則上實行以舊換新制度,防止浪費。
(五)各單位請領的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單位負責保管、維護、保養,發現有損壞現象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必須及時報局綜合辦,由局派人進行處理,保證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率。
(六)各單位負責人對管好用好低值易耗品負有主要責任,對工作失職、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損毀或報廢的單位負責人,應查明原因,應由個人負責的,要追究個人經濟責任,實行按價賠償。
(七)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工作變動時,必須將其管理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清冊和實物核對后交接清楚,方能辦理調動手續。
(八)低值易耗品需要在局內部調撥時,必須有局領導批準后方可調撥,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撥。
(九)處理報廢的低值易耗品時,必須有相關部門審核后方能處理,處理人員必須及時將款項繳財務部門。
(十)每年由財務部門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本單位的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建設和管理,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郵政部門應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廣州市郵政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市郵電局負責其轄區內的郵政管理。
規劃、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組織郵政部門編制郵政通信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鎮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郵政局(所)的布局,按每處服務半徑要求設置:市中心區為零點五公里;邊遠農村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區為一點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規劃部門應將郵政局(所)建設列為公共建筑配套設施。郵政局(所)的建設標準:一等支局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積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積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郵政所建筑面積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每個支局還應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郵件裝卸、轉運場地。
依據城市規劃建成的郵政局(所),必須專門用于郵政業務,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第七條 新建、改建的城鎮住宅小區、工礦區、開發區,應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建設郵政局(所)。
第八條 郵政局(所)由建設單位出資建成的,按建筑成本價與郵政部門結算;由郵政部門自行建設的,征用土地的地價,按市政設施征地標準執行。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郵政局(所)和設施時,建設單位應與郵政部門協商,在保證郵政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另行建設的郵政局(所),建設單位應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進行建設,原有面積與新建面積差額的補償,按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需要設置郵政服務機構的車站、機場、港口、賓館、院校和廠礦企業,應無償提供場所,由郵政部門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郵政部門設置郵政報刊亭、郵筒等設施,所占用的場地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城鎮新建住宅必須在首層防盜門外,設置與住戶號數相應的標準信報箱;有圍墻的住宅、辦公樓群應在大院出入口處安裝標準信報箱群或設立收發室。
第三章 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 郵政部門對專營的郵政業務實行統一經營和管理,對非郵政部門經營的郵政業務實施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部門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包括速遞文件業務);
(二)機要文件和機要刊物寄遞;
(三)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的發行和集郵品的制作;
(四)郵政編碼簿的編印和發行;
(五)國家規定由郵政部門統一經營的其他郵政業務。
第十五條 縣級市以上的郵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單位、個人經營或代辦郵政業務。
經營郵票、集郵品或者代辦速遞文件業務的,應向縣級市以上郵政部門申請,經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代辦其他郵政業務的,應經郵政部門批準,簽訂代辦合同。
第十六條 經營郵票、集郵品或代辦郵政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接受郵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不得進行下列經營活動:
(一)銷售國家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銷售自制集郵品;
(三)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第十七條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郵包的封裝盒和信報箱等郵政通信用品,應符合國家或郵電部規定的標準。
不符合標準的郵政通信用品,郵政部門不予收寄。
第十八條 縣級市以上郵政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加強郵政通信市場的管理。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九條 郵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用戶交寄的郵件、匯款和儲蓄存款,負有保密和保護的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業務情況。
第二十條 郵政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撕揭郵票,冒領匯款;
(二)故意延誤郵件傳遞時間;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四)拒絕辦理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二十一條 郵政局(所)應在營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公布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和資費標準。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
第二十二條 郵政局(所)應按規定的投遞方式、頻次、時限、服務要求,迅速、準確投交郵件。
第二十三條 郵政用戶提出超出郵件投遞服務規定的要求,郵政部門可給予辦理,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特殊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新建單位、住宅或商品樓宇具備下列通郵條件的,由其產權所有人、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到當地郵政部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郵政部門應在六十日內予以通郵:
(一)具備郵政車輛或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通行條件的;
(二)有標準地名和公安部門統一編制門牌號碼的;
(三)已按規定設置信報箱或收發室的;
(四)住宅小區或單位所在地區已按城市規劃部門要求設置郵政局(所)的;
(五)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郵政部門對未具備直接通郵條件的地區、單位或個人的郵件,集中投放一處。用戶也可以到郵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請特殊投遞服務。
第二十六條 郵政部門應設置用戶監督電話和意見簿,對郵政服務質量的投訴,應在十日內答復用戶。
第二十七條 郵件代投人員和收發人員對所接收的郵件負有迅速傳遞、依法保密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撕揭郵票或冒領匯款。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及時退還郵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收件人領取給據郵件或匯款,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并在相關單式上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或冒用郵電徽、郵旗等郵政專用標志和郵政標志服;
(二)偽造或冒用郵政日戳、夾鉗、郵袋、信報兜等郵政專用品;
(三)在郵政局(所)門前、出入通道和郵政設施前停放車輛,設攤擺檔;
(四)涂污或損毀郵筒、信箱、郵政報刊亭、郵政編碼牌等郵政公用設施;
(五)非法攔截、檢查、扣押郵政運輸車輛和郵件;
(六)妨礙郵政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危害郵政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郵政通信渠道進行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和郵政工作人員執行任務,進出港口或者通過檢查站、隧道、渡口、橋梁,應優先通行。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郵件運輸、投遞和收取郵筒箱信件的車輛,發給特準通行證和停車證。持有上述證件的郵政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和禁停路段規定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十二條 郵政車輛或工作人員在運輸或投遞郵件途中違反交通規則時,交通民警應就地處理后放行。因違章情節嚴重或發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迅速通知郵政部門協助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由于郵政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的,郵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用戶賠償損失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城市規劃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市以上郵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郵件損失或匯款被冒領的,由該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如發生郵件被私拆、隱匿、毀棄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市以上郵政部門視其情節處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有關物品。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郵政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郵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過去有關郵政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沒有抵觸的繼續有效。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10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動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節約車輛費用,制定本管理制度,嚴格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應全xx所有公務車輛駕駛人員。
二、安全行車
2、加強交通安全法規的學習,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管理,不違章行駛。
3、日常行車要文明駕駛,安全禮讓,不爭道搶行,不開斗氣車,不亂鳴笛,過人行橫道減速讓行,注意避讓特種車輛,不亂停亂放。
4、駕駛車輛時要保持精力高度集中,不準吃東西、打電話、吸煙,嚴禁酒后開車、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停車時注意防盜。
5、按規定周期定期做好車輛維修保養,不破壞性使用車輛,做到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對車輛例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狀況良好。
6、駕駛員在行駛途中發現車輛故障,必須停車檢查,排除故障,不準帶隱患行駛。確實不能自修時,應馬上與辦公室或分管領導聯系修理。
7、發生事故后要迅速通知辦公室,以便及時處理。
三、日常管理
8、小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安排調度。駕駛員根據辦公室的安排按時出車,不論哪位x領導安排出車,駕駛員都應提前主動向辦公室告知,完成出車任務后及時返回,向辦公室匯報。發現不告知行蹤行為的,第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100元、第3次處罰xxx元,依此類推加倍處罰。
9、實行專人專車的管理原則,駕駛員對本人使用的車輛負全責,行車前必須辦理好一切手續,因自帶手續不全造成的罰款和損失由個人自負,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在行駛證、保險等手續到期前10天,及時告知辦公室,提前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10、未經批準,不準隨意調換車輛,不準私自出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公車私用發現1次處罰1000元、第2次處罰xxx0元、第3次處罰9000元,并停職檢查。
11、軍用車輛、防雹及其它公務車輛,維修保養按照機關公務用車程序辦理,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安排。管理與調度由相關部門及分管業務的xx領導負責。
12、未經批準,禁止駕駛員利用出車機會辦理私事。
13、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發現1次處罰xxx0元,并停職檢查。全年酒后駕車2次的處罰6000元,并予以開除。
14、駕駛員無故不參加早操,發現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xxx元、第3次處罰800元,并在機關大會上作檢查;駕駛員保證隨叫隨到,對無故不接聽電話或不能及時出車的,發現第1次處罰100元、第2次處罰400元、第3次處罰800元,并予以停職。
15、公務車輛一律停放在車庫。不按規定將車停放在車庫的,發現第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xxx元、第3次處罰800元,并予以停職。
16、駕駛員要保持自身形象,注意修飾,儀態衣著要大方整潔,并保持車輛衛生整潔,對不注意自身形象或車輛不整潔的現象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力的發現1次處罰xxx元、第2次處罰800元、第3次3xxx元,并予以停職。
17、駕駛員要端正服務態度,提高個人素質,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注意維護xx場及個人形象,提高保密意識,嚴禁有粗魯、欺負、辱罵、打架等不文明行為。發現或經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處1000—9000元的經濟處罰。打架1次處罰1000元、打架2次處罰3000元、打架3次處罰9000元,并予以停職。
18、除固定車輛外,臨時派駕駛員開其它公務車輛外出,出現違章駕駛及其它事故的,由當時開車駕駛員負全責,根據違章和事故的情節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四、加油、維修及費用報銷
19、駕駛員持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票號應與車牌號相符。
20、xx所有公車維修納入辦公室統一管理,車輛需要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時,駕駛員填寫維修單,注明維修部件,經辦公室審查,報xx分管領導審批、xx主管領導同意后,持維修單到指定維修點維修,修車后駕駛員應對修車費用簽字確認。駕駛員私自到指定點以外的修理廠維修車輛,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小車駕駛員本著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xx辦發〔xxx3〕23號《關于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通知》文件中車輛預算要求,節約經費。
21、費用結算:油料在每月的20日前后結算一次,車輛維修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由加油站、維修站點持正式發票,經xx辦公室、xx分管領導、xx主管領導簽字后報銷。
22、駕駛員應本著公正、誠信的原則進行加油和維修,嚴禁給私人車輛加油或空加維修費,違者一經發現按偷盜處理,按所得利益10倍罰款并予以停職。
23、對油耗、維修等車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費用標準,結余獎勵,超支自負。
五、違章處理
24、駕駛員因違章被交通部門罰款,由當事人自負。若發生交通事故,視責任大小和損失情況每次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一年內發生兩次交通事故,予以開除。
25、交通違章被扣滿分者,一律自費參加培訓后再上崗培訓,培訓學習及考試期間不記出勤,按事假處理。
26、未經辦公室同意私自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本人負責,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罰。
六、附則
27、若辦公室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不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同等處罰。
28、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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