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政訴訟法的十大焦點
2015年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為解決行政訴訟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三大難問題,作出了制度上的改變;在立案上,擴大受案范圍,延長起訴時限,強制立案登記;在審理上,增加調解制度,強制應訴制度等內容;在執行上,增加拘留行政相關負責人等內容,以下就由中國人才網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受案范圍擴大到十二項
增加可提起訴訟的情形:對征收、征用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等。
應當登記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起訴期限延長到六個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可延長至二十年。
可跨區域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復議機關可共同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增加調解制度
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
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可拘留拒不執行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明確規定要解決行政爭議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一改過去僅注重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而忽視其解決糾紛的功能。把解決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目的將為擴大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范圍提供了立法目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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