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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至對手公司員工被判違約
因為跳槽到同行業其他公司,楊女士被原單位告上法庭,日前,一中院以楊女士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為由,終審判決其返還原單位補償費5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1334.25元。楊女士原是思特奇公司高級產品經理,從事電信運營商市場的售前支持工作。 2000年11月13日,公司與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楊女士在離開該公司后一年內,不得組建、參與組建、參股或受雇于從事電信運營業務支撐系統及增值業務應用系統(技術、產品、服務的名稱)生產或經營的企業及與其密切關聯的企業。《協議》中規定,如果楊女士離職后遵守該協議并提交實際、有效從業證明,公司向楊女士支付離職前一年實際獲得工資總額二分之一的補償費。如果楊女士違反該協議,應返還公司己支付的補償款并支付違約金。
據法院介紹,2004年8月5日,楊女士從思特奇公司離職。同年9月1日,某科技公司向思特奇公司郵寄了一份楊女士在該公司工作的就業證明。按協議思特奇公司向楊女士支付了第一期補償費5000元。但隨后思特奇公司得知,楊女士離職后并不在該科技公司任職,而是到亞信科技(中國)公司工作。亞信公司與思特奇公司屬于同行業有競爭關系的單位。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楊女士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屬于違約行為。按照約定,應向思特奇公司返還第一期補償費5000元并償付違約金21334.25元。在返還補償費并償付違約金后,仍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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