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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時間:2024-06-29 20:46:50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2015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

  下面給大家介紹的是2015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歡迎大家參考閱讀!

  一、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09]1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1】第117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2014〕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二、享受優惠企業范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享受優惠企業條件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1)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摘自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函【2010】185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四、享受優惠手續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五、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六、匯算清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七、相關文件和總局解讀

  1.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3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發展和創業創新,全面落實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釋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紅利,根據國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決定圍繞四個方面,采取10項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全力宣傳,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

  1.持續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載體,持續性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普及性宣傳。在稅務網站開辟“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專欄,編制和發布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目錄,自動鏈接并及時維護。

  2.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結合稅法宣傳月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級稅務機關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通過在線訪談、新聞發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各省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編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手冊,免費送達每一戶小微企業。

  3.加強政策業務培訓。抓好稅務干部稅收優惠政策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全程服務,努力讓每一戶小微企業辦理稅收優惠手續更為便捷

  4.將專門備案改為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自動履行備案手續。稅務總局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使納稅人通過填寫申報表有關欄次自動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報送專門備案材料,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5.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省稅務機關通過核心征管系統或開發應用小微企業納稅申報稅務端軟件,運用軟件自動識別小微企業身份,主動提示享受優惠政策。同時通過手機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納稅情況,使其享受稅收優惠更便捷、更明白。

  6.對未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于因各種原因未及時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采取電話、上門溫馨提示等跟蹤服務,進一步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覆蓋面。

  7.嚴格定額征稅管理。采取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按規定時間調整小微企業納稅定額,對違反規定調整定額增加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稅務人員責任。

  三、全年督查,切實讓每一級稅務機關履行好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責任

  8.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今年稅務部門“一號督查”事項和績效考評事項。稅務總局已組成督查組開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過報紙、網站公開督查情況。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列入各級稅務機關績效考評項目,嚴格實行績效考評。今年7月份,稅務總局將委托第三方社會評估機構,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9.建立小微企業咨詢服務崗和12366反映訴求平臺。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實行“首問責任制”。依托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接收當日轉辦,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專人全程負責,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四、全面分析,盡力讓每一申報期間內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分析工作具體深入

  10.加強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全面掌握小微企業各項減免稅戶數、減免稅額等數據,建立典型企業調查制度,開展減免稅效果分析,查找問題及差距,全面實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問效。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3日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為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對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征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中,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一)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一)項之13.第14行的填報說明。

  (二)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二)項之5.第25行的填報說明。

  (三)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三條第(三)項之1.第12行的填報說明。

  六、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8日

  4.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在2014年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到10萬元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小微企業優惠持續加力,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納稅人。3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為把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到位,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同時,為征納雙方提供一份內容全面、便于查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減少“文件套文件”現象,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基礎上,適應稅收政策調整,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進一步做了明確規定。

  二、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從什么時候開始,能夠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環節不享受優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這樣,讓小微企業提前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減少貸款壓力,增強其流動性。

  四、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

  對于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對于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五、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是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是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方法。

  六、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對于本年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對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本公告又適當放寬了享受優惠政策“門檻”。即: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果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例如:A企業2014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萬元,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A企業預計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業條件,A企業填寫預繳申報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八、進一步簡化備案手續,方便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

  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統一要求,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在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方面已經簡化了管理手續。規定:小微企業季度預繳不需履行任何手續,匯算清繳時應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履行備案手續。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將修改季度預繳申報表和核定征稅企業納稅申報表。這樣,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九、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環節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5.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就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并及時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1.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業是發展的生力軍、就業的主渠道、創新的重要源泉,在促進創業創新、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和擴大就業等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前國內外經濟環境仍十分復雜,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小微企業的積極作用。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除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5%降為20%外,從2010年開始,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調整在內,國家已先后四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持續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通過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在全社會激發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

  2.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后,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政策精神,使有關政策內容盡快落地,3月13日,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為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3月18日,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就貫徹落實具體征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積極行動,在去年措施基礎上,再出臺四個方面十項措施,具體包括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備案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并將其作為今年“一號督查”事項,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4.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5.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么變化?

  答: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6.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答: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同樣繼續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用定率征稅和定額征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7.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查賬征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9.核定征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稅、定額征稅二種方式。

  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辦法。

  10.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么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為便于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于查賬征稅和定率征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1季度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11.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12.預繳時按照小微企業享受了所得稅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13.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序有什么變化?

  答:以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需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今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14.此次調整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納稅申報表是否需要相應修改?

  答:稅務總局計劃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訂季度預繳申報表,在此之前,只需將現行預繳申報表附件2和附件4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進行修改,即將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15.為落實好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如何及時處理納稅人的訴求?

  答:為全方位落實好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同時,依托12366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各地稅務機關有專人全程負責,并于接收當日轉辦,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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