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安徽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2013-2015)實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5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推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以推動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為重點,積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進一步改善我省養老服務設施條件;建立完善困難老年群體養老服務津補貼制度,切實保障困難老年群體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推進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提升養老機構服務保障水平。全面推進與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條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具有安徽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
(一)全省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張以上。
(二)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 實施內容
第四條 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
(一)建設目標:2015年底,城市養老機構中,社會辦養老機構床位數所占比重達到50%以上。
(二)補助范圍
符合《安徽省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試行)》所列各項要求,由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及個人等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興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各類養老機構。
(三)補助類型及補助標準
1.一次性建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不包括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老年醫療機構、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省級按照不低于每張床位1000元標準給予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建設補貼標準。
2.日常運營補貼。已建成并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由當地按照實際入住人數和服務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的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確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收住對象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分別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貸款貼息補助。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用于養老機構建設的,給予貸款貼息補助。省級按照同期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的貸款貼息標準。
4.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各級政府依托社會辦養老機構向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城鄉低收入老人購買養老服務的,給予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準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服務對象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購買服務補貼標準分別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第五條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一)建設目標:到2015年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全省城市社區和半數農村社區。
(二)補助范圍
符合《安徽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指導意見》所列各項要求的各類日間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區養(助)老服務站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組織)。
(三)補助類型和補助標準
1.一次性建設補助。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納入農村幸福院建設計劃的,按照農村幸福院補助標準執行。
2.日常運營補貼。符合要求的各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準給予運營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60%。省級按照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人數等因素給予補助。
3.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各級政府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組織、企業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給予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費用之外,按照城鄉、地域給予一定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全面建立完善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
進一步建立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鼓勵養老機構參保,實現轄區內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全覆蓋。保費、賠付標準按照省招標結果執行。各級民政部門結合轄區內養老機構實際情況,制定綜合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第八條 申報、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