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擔保協議書模板
篇一: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 】再保字【 】號
甲方: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景田東路九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李宇林
通知收件人:劉洲
電話:0755-83520785
傳真:0755-82913457
電子郵箱: 597701598@qq.com
乙方: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號平安銀行大廈16樓
法定代表人:葉小杭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郵編: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號平安銀行大廈16樓/518031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丙方: 銀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通知地址/郵編:深圳市福田區景田東路九號四樓407室/518034
鑒于:
一、甲方系深圳市政府批準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再擔保業務的機構,愿意遵守《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并受其約束。
二、乙方系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為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成員,愿意遵守《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并受其約束。
三、丙方系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成員,愿意遵守《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并受其約束。
四、乙方、丙方在內的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全體成員同意甲方做為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業務管理人,委托其處理再擔保業務工作的具體事務。
為增進擔保機構信用,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平臺,引導產業集群健康發展,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丙方貸款提供的擔保由甲方提供再擔保服務事宜達成一致,依法簽訂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定義與釋義
本合同的下列詞語,如本合同文內無特指,則應采用下列釋義:
1、借款企業:指由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申請再擔保,并由甲方出具的再擔保函明確納入再擔保體系的借款企業,具體企業名稱詳見附表。
2、貸款項目:指丙方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借款企業向其申請貸款,并同意貸款,并由乙方為借款企業擔保的貸款項目。
3、貸款方:指貸款給借款企業的丙方或其分支機構。
4、貸款合同:指貸款方與借款企業因貸款項目簽訂的貸款合同,含貸款方委托第三方與借款企業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貸款合同編號詳見附表。
5、貸款本金:指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方向借款企業實際發放的貸款金額。
6、還款日:指借款企業與貸款方就貸款項目約定的本金還款日,貸款分期償還的,還款日以最后一次本金償還日期為準,但經甲、乙、丙三方共同認可后,可宣布貸款提前到期。
7、正常利息:指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方向借款企業發放貸款之日至還款日的利息。
8、未還本息:指自還款日起計滿6個月,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中借款企業未向貸款方償還的全部或部分款項。
9、《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指由深圳市財政局、乙方、丙方等組織共同簽署的《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及本合同簽訂之后該章程的修正案。
10、再擔保: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1、再擔保體系:指《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規定的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
12、市財政:指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13、管委會:指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的管理委員會。
14、監委會:指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監督委員會。
15、風險準備金: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6、分賬戶中風險準備金: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7、保證金: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8、分賬戶中保證金: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
19、政府風險補償金分配系數: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理解。
20、代償:適用《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規定的理解。 當發生代償時,未還本息中按本合同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由再擔保體系承擔的部分,由乙方和丙方按75:25的系數分擔,再擔保體系用各分賬戶的款項代償。首先以乙方和丙方分賬戶中的風險準備金支付;不足時,再依次以市財政分賬戶中的風險準備金、乙方和丙方分賬戶中的保證金、市財政分賬戶中的保證金支付,前一賬戶款項夠支付的,不動用后一賬戶款項。
動用市財政分賬戶中的風險準備金的款項代償時,須報管委會批準。 動用乙方和丙方分賬戶中的保證金的款項代償時,須報管委會、監委會審核批準。
動用市財政分賬戶中的保證金的款項代償時,須報管委會、監委會、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乙方和丙方對彼此承擔的款項不承擔連帶責任。
丙方以保函方式認購保證金的,如須動用丙方分賬戶中的保證金代償,則丙方須及時支付相應款項至其保證金分賬戶。
21、代償金:依《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由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承擔,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用以代償貸款方未獲借款企業償還的款項。
22、借款企業的第三方擔保人:指自愿為借款企業就貸款項目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擔保的除甲方、乙方、丙方和再擔保體系之外的自然人、法人等組織。
第二條甲方的澄清與責任豁免
甲方系受再擔保體系全體成員委托做為再擔保體系的業務管理人,負責處理再擔保業務工作的具體事務。
除依據《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理解或有特指之外,本合同項下的甲方權利與義務均為再擔保體系全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由再擔保體系全體成員完全享有和獨立承擔。
無論何種情況,甲方沒有義務獨立承擔或與再擔保體系共同承擔或補充承擔再擔保體系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與義務,但甲方因其過錯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損害乙方和丙方利益的情形除外。
乙方和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前述澄清。
第三條再擔保
乙方就貸款項目為借款企業向貸款方所做的擔保由再擔保體系按《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提供再擔保服務。當借款企業自還款日起計達六個月未向貸款方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和正常貸款期利息時,再擔保體系、乙方和丙方分別按本合同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分別承擔未還本息中相應的部分。乙方、丙方承擔的部分各自獨立承擔。再擔保體系承擔部分則以代償方式償付。代償之后,甲、乙、丙三方按《深圳市自主創新信用再擔保體系章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進行追償。
第四條再擔保履行方式
甲方向乙方、丙方開具《再擔保保函》。當且僅當借款企業自還款日起計達
六個月未向貸款方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時,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對貸款方的貸款損失進行代償。
甲方未向乙方、丙方開具《再擔保保函》的',再擔保體系不承擔代償責任。
第五條再擔保風險分擔比例
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再擔保由再擔保體系、乙方、丙方三方按未還本息的【5:4:1】的比例分擔風險。
第六條再擔保額
本合同項下的再擔保額為人民幣【 】。
第七條再擔保保費
本合同項下的再擔保保費為人民幣【 】,由乙方承擔,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付清。
第八條再擔保的期限
自還款日起計的一年。
再擔保期限屆滿,乙方或丙方未向甲方提交《事故報告書》申請代償的,再擔保體系不承擔代償責任。
第九條代償金的支付
當借款企業自還款日起計達六個月未向貸款方歸還全部貸款本金和正常貸款期利息時,乙方和丙方分別向甲方提交《事故報告書》申請代償,甲方查驗屬實后,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進行代償。
代償范圍僅限于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中由再擔保體系承擔的部分,不包括罰息、復利、還款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和乙方、丙方因索償債權發生的費用。
再擔保體系代償之前乙方或貸款方從借款企業獲償的款項優先用于償還未還本息。
代償金付至丙方賬戶。
第十條追償
篇二:再擔保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為促進甲方及乙方的業務開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乙方同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甲方同意并決定提供再擔保。經甲、乙雙方研究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再擔保范圍
甲方同意對乙方同擔保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擔保義務提供再擔保。甲方保證其提供的再擔保服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的要求。
第二條 擔保責任承擔比例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種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1、連帶保證:甲方對乙方所承擔的擔保責任以再再擔保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成數分保:甲、乙雙方按比例承擔擔保責任,其中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乙方承擔 %的擔保責任。
3、溢額分保:乙方承擔該筆擔保業務的擔保限額為寫 萬元),超過擔保限額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4、超額賠款擔保:乙方該筆擔保業務的代償額度為寫 萬元),超過代償額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5、。
6、以上方式的組合運用。即
二、履約保證金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的 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擔保額 %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存入乙方提供的專用賬戶,并經甲方確認。
第三條 再擔保費用
再擔保費用原則上在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收取,甲方根據承擔擔保責任比例收取相應比例擔保費。在本再擔保事宜中,甲方收取的再擔保費用數額為 萬元(大寫 萬元)。
第四條 相關的職責
1、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清算、破產等情形而導致主體、經營方式等變更時,均應提前4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后,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主體承擔。
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并不因此而影響其承擔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 乙雙方同意嚴格遵守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違約方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被司法機關宣告破破產,或被行政機關責令撤銷,自破產宣告之日或撤銷生效之日起協議終止。本協議終止,另一方有權要求破產或被撤銷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 任何一方被其他債權人并且非因擔保責任所涉訴訟或/仲裁或/因此被法院(仲裁機構)做出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裁決或/被法院做出強制執行的裁決時,雙方可協商決定終止本協議。本協議終止后,另一方有權要求出現上述情形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4、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約定。
5、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6、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簽約地點:
日
篇三:再擔保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為促進甲方及乙方的業務開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乙方同 公司簽訂的 擔保合同,甲方同意并決定提供再擔保。經甲、乙雙方研究和協商,達成
如下協議:
第一條 再擔保范圍
甲方同意對乙方同公司簽訂擔保。甲方保證其提供的再擔保服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的要求。
第二條 擔保責任承擔比例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種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1、連帶保證:甲方對乙方所承擔的擔保責任以再再擔保方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成數分保:甲、乙雙方按比例承擔擔保責任,其中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乙方承擔%的擔保責任。
3、3、溢額分保:乙方承擔該筆擔保業務的擔保限額為萬元(大寫超過擔保限額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4、超額賠款擔保:乙方該筆擔保業務的代償額度為萬元),超過代償額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5、。
6、以上方式的組合運用。即。
二、履約保證金
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的 3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擔保額 %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存入乙方提供的專用賬戶,并經甲方確認。
第三條 再擔保費用再擔保費用原則上在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收取,甲方根據承擔擔保責任比例收取相應比例擔保費。在本再擔保事宜中,甲方收取的再擔保費用數額為 萬元(大寫 萬元)。
第四條 相關的職責
1、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清算、破產等情形而導致主體、經營方式等變更時,均應提前4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后,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主體承擔。
2、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并不因此而影響其承擔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 乙雙方同意嚴格遵守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違約方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被司法機關宣告破破產,或被行政機關責令撤銷,自破產宣告之日或撤銷生效之日起協議終止。本協議終止,另一方有權要求破產或被撤銷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 任何一方被其他債權人并且非因擔保責任所涉訴訟或/仲裁或/因此被法院(仲裁機構)做出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裁決或/被法院做出強制執行的裁決時,雙方可協商決定終止本協議。本協議終止后,另一方有權要求出現上述情形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4、 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另行約定。
5、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6、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年 月 日
篇四:承辦擔保機構再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省再保承(20)第
號
承 辦 擔 保 機 構
再 擔 保 合 同
有限公司印制
甲 方:擔保有限公司
機構代碼:
貸款卡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經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機構代碼:
貸款卡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經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為進一步提升乙方的擔保能力,分散擔保貸款風險,充分發揮再擔保資金引導作用,更好的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一) 承辦擔保機構:指經申報、推薦和確定的,于甲方開展項目再擔保業務合作的擔保企業。
(二) 再擔保:指乙方將所承擔的擔保責任,根據本合同約定,部分分攤給甲方的行為。
(三) 被擔保企業:指由乙方同意提供擔保責任的申保企業。
(四) 再擔保項目:指由甲方和乙方分別承擔再擔保責任和擔保責任的項目。
(五) 擔保金額:指乙方同意擔保、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意向書所確認的放款金額。
(六) 再擔保金額:指由甲方同意提供再擔保責任的擔保金額,除特別說明外一般情況下等于擔保金額。
(七) 再擔保費余額:指乙方任一代償日,當年年初至該代償日止乙方所繳納再擔保費總額扣除甲方已為乙方再擔保項目根據本合同第八條的規定支付再擔保代償資金后的余額。
第二條 再擔保項目的基本條件
本合同項下再擔保項目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符合國家、省和地方產業政策導向;符合重點支持科技創新、自主品牌、技術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的項目;優先選擇產品有市場、有銷路、經營規范且持續經營二年以上,最近二個年度至少有一年盈利的中小企業。
(二) 被擔保企業產權清晰,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民事、經濟糾紛。
(三) 被擔保企業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一定的現金流,有較強的還款能力。
(四) 有適當的反擔保措施,被擔保企業應當提供一定的具有變現能力的抵(質)押物。同時,提供反擔保的企業不得為被擔保企業的關聯企業。
(五) 乙方對單個企業的擔保金額不超過乙方實收資本的10%,且不超過被擔保企業凈資產的70%。
第三條 再擔保項目的申報流程
(一)乙方對申保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經評審,乙方同意提供擔保。
(二)經貸款銀行獨立審查,表示同意貸款并出具貸款意向書。
(三)乙方向甲方提出再擔保申請,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分限額(人民幣陸佰萬元)以下和限額以上兩類,提交以下材料:
1.限額以下的項目,乙方應填寫《承辦擔保機構限額以下再擔保項目核準表》(一式一份)和《承辦擔保機構限額以下再擔保項目匯總表》(一式三份)。報甲方核準。
2.限額以上的項目,乙方應填寫《承辦擔保機構限額以上再擔保項目核準表》(一式一份)和《承辦擔保機構限額以下再擔保項目匯總表》(一式三份)。報甲方審批。
3.無論限上項目還是限下項目,均應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意向書。
(四)在填報上述材料的同時,乙方將申報項目對應的再擔保費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第四條 再擔保項目的核準與審批
(一) 甲方收到乙方的再擔保申請材料和再擔保費后,應及時受理,限額以下項目原則上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二) 甲方對乙方申報的再擔保項目分為限額以下和限額以上兩類分別給予答復。限額以下的項目,甲方向乙方出具《福建金泰擔保有限公
司限額以下再擔保項目核準意見書》。
(三) 前款所述的《項目核準意見書》和《項目審批意見書》有效期為三十日,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篇五:擔保協議書
擔保協議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范圍為 ,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甲方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要求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并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范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得余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方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托管、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或兼并)、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注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業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債權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1.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再擔保協議書模板】相關文章:
個人擔保協議書9篇04-26
借款合同擔保模板01-09
擔保借款合同模板01-08
最新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模板01-21
住房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模板01-08
擔保借款合同書模板12-30
再和古詩詞02-22
傳記顧準再思錄12-13
投資擔保借款保證合同模板范本03-17
連帶責任擔保借款合同模板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