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公正參考
一、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進行的離婚協議公證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公證也不能使離婚協議書生效;而辦理離婚手續之后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相當于給離婚協議書上了雙保險,更增加了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離婚協議書更易于履行。
可見,離婚協議公證并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關系解除的必備要件。
二、離婚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綜上,離婚協議公證應當提交相應材料,履行相關法律程序。不過,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婚姻關系宣告解除。而公證并不是婚姻關系解除的必備條件。公證的好處是可能在日后法院審理案件中,給法官更大的參考傾向。也就是說,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這完全取決于當事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