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轉讓協議書范本最新
讓方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時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自然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
資產轉讓協議書范本1
甲 方: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
地 址:杭州市延安路528號B座11-12樓
主要負責人:顏祖旺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法人簽署)
負 責 人:(其他組織簽署)
身份證號碼:(自然人簽署)
電 話:
傳 真:
丁 方:浙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建國北路236號誠信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顏春友
電 話:
傳 真:
鑒于:
1.甲方是一家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專門收購銀行不良貸款、并依法管理和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甲方所收購、管理和處置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在性質上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
2.甲方根據資產的特點,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擬就其收購的資產以轉讓方式進行處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讓資產風險的基礎上,愿意按現狀整體受讓甲方收購的上述資產。
4.甲方已委托丁方以公開競價方式轉讓本協議項下資產,資產已由乙方競價成交。為此,甲、乙、丁三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資產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
1.1甲方。本協議中“甲方”具有本協議開頭部分所賦予的含義。
1.2乙方。本協議中“乙方”具有本協議開頭部分所賦予的含義。
1.3丁方。本協議中“丁方”具有本協議開頭部分所賦予的含義。
1.4不良貸款。本協議中“不良貸款”是指,甲方從銀行收購并加以管理和處置的貸款。
1.5資產。資產,作為總稱是指,本協議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貸款合同項下經甲方處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債權資產及/或其形成或轉化的相應資產及/或權利;單項資產則根據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項本協議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貸款合同項下經甲方處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債權資產及/或其形成或轉化的相應資產及/或權利。
1.6資產證明文件。本協議中“資產證明文件”是指,用以證明資產權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書面材料。
1.7風險。本協議中“風險”是指,資產因法律政策、資產本身以及資產證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導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實現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讓該資產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預期利益無法實現的可能性。
1.8從權利。本協議中“從權利”是指,與資產有關的擔保權等附屬權利。
1.9轉讓基準日。本協議中“轉讓基準日”是指,甲方計算擬轉讓的資產金額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第二條 風險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讓資產后,對該資產按原借款合同在轉讓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由于法律政策導向的不確定性,乙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讓資產后,由于法律政策導向的不確定性,乙方可能無法享有甲方對其轉讓的資產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2.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資產及其從權利,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預期利益無法最終實現。
2.4乙方受讓的資產及其從權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⑴資產債務人已經破產或下落不明;
⑵資產已過訴訟時效,同時缺少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任何證明;
⑶資產的擔保協議本身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被撤銷,擔保人沒有過錯或僅承擔一部分過錯責任;
⑷資產的保證協議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⑸資產的保證在保證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因沒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而造成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或免責;
⑹產的保證已過訴訟時效,同時缺少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任何證明;
⑺資產的保證人已經破產或下落不明的;
⑻資產的擔保物權在資產訴訟時效完成的兩年內未予行使的;
⑼資產的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滅失而消滅,且沒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權可行使的;
⑽資產的抵押協議應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辦理,抵押協議實際未生效;或因動產抵押協議未辦理登記而抵押物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⑾資產因違章或其他原因被有關部門拆除;
⑿資產被有關部門拆遷;
⒀資產不能辦理有效權屬證明或證書、憑證;
⒁資產的權利證明文件嗣后被有權機關或部門撤銷或變更;
⒂資產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有可能對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⒃乙方將承擔本協議簽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資產的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書、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確定的義務和責任;
⒄資產存在權利不完整、第三人擁有部分權利及/或第三人對拍賣標的已經、正在或將要實施侵權行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權等情形);
⒅資產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機關或其他第三人某種費用之可能;
⒆資產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⒇資產有因各種原因引起的已毀損、滅失之可能;
(21)資產及其從權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資產,可能因存在計算誤差,或甲方在債務人處存有部分未予抵銷的資產,從而導致乙方實際接收的資產的金額與本協議3.6條表述的轉讓金額以及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各資產金額不完全一致。
2.6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獲得,并與甲方、丁方簽署本協議。
2.7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對其受讓的資產中涉及貸款剝離銀行投資或自辦實體的項目放棄對貸款剝離銀行及/或其投資或自辦實體的追溯權。
2.8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對其受讓的資產中涉及中國各級政府擔保的項目不得向外國投資者轉讓,并應要求其后續受讓人不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該類項目。
2.9對于最初由貸款剝離銀行簽署,后隨資產由甲方承繼的,或由甲方簽署的,為保全或處置特定資產而達成的訴訟代理協議和清收代理協議以及類似的協議(“第三方協議”),乙方同意,一經本協議生效,其將繼承甲方自轉讓基準日起在該等“第三方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受該等“第三方協議”條款的約束。
2.10 乙方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協議及其附件揭示的風險,并愿意承擔由所揭示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獲得。
第三條 轉讓標的
3.1甲方向乙方轉讓的標的系本協議1.5條所表述的作為總稱的資產,經過甲方一定時期的回收和處置,其表現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貸款等債權形態,部分資產表現形式可能為其它債權形態,也可能為物權形態,還可能為物上請求權或其它權利、權益形態。
3.2為便于說明,對于轉讓標的,本協議及其附件、丁方發布的《競價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貸款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等)形式表述,但不論其表述形式、用語及方式如何,作為本次轉讓標的的資產或權利種類(或性質)均依其客觀狀態所唯一確定。
3.3作為轉讓標的的資產由甲方整體轉讓給乙方。
3.4資產之數量及情狀均以現狀為準,乙方已通過詢問甲方的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到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了買方盡職調查,并已獲取資產現狀的詳細情況和具體信息,乙方對資產現狀無異議。
3.5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協議另有特別約定,甲方完成本協議第六條所約定的資產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即視為完成了對乙方的資產交付義務)資產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關利益目的而致資產現狀之任何變化,乙方均認可資產現狀未改變。
3.6甲方向乙方轉讓對 等 戶債務人共計 筆資產,賬面金額為人民幣 元(小寫:¥ 元);甲方同時向乙方轉讓 戶實物資產或權利。具體詳見本協議附件一。
3.7前款資產賬面金額包括資產原協議本金、截至轉讓基準日按原協議產生的利息、罰息以及為實現資產發生的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費用等。
3.8前款資產賬面金額是以本協議附件二所列資產證明文件并僅僅是以其為依據計算的。
3.9乙方允許實際接收的資產金額與本協議3.6條確定的轉讓金額以及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各資產金額存在如2.4條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
第四條 轉讓價格
4.1甲方將3.6條轉讓標的整體作價人民幣 元(小寫:¥ 元)轉讓給乙方。
4.2基于甲乙丁三方對轉讓標的的風險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約定,不得以轉讓價格“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變更或撤銷本協議。
第五條 價款支付
5.1在資產拍賣成交之日起十五(15)日內,乙方、丁方應相互配合將4.1條所載價款一次性全數匯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賬戶:
收款人名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
開戶銀行:省建行營業部天水支行 賬號:330616335010026129809
第六條 資產證明文件的交付、閱讀和理解
6.1甲方應于乙方和丁方履行完畢本協議第5.1條價款一次性全數支付義務之日起的三十(30)日內,將資產證明文件交付乙方。
6.2乙方應在甲方交付資產證明文件時作書面簽收,并將簽收憑證交于甲方。
6.3甲方交付的資產證明文件(以甲方檔案中現有文件資料為準、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⑴借款協議;
⑵擔保協議;
⑶放款憑證;
⑷債權轉讓協議;
⑸催收通知書,等等(具體交接的資產證明文件清單詳見本協議附件二)。
6.4本協議附件一《資產轉讓清單》中“債務人名稱或實物資產名稱或權利名稱”一欄中債務人名稱的填寫系甲方按其與貸款剝離銀行所簽《債權轉讓協議》所附“轉讓債權清單”所列示的債務人名稱填寫,其與資產之對應關系及解釋概以甲方內部系統及其理解為準,乙方丁方對此予以認同并于簽署本協議及其附件時已再次對資產與“債務人名稱”的對應關系予以核對并認可,乙方丁方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6.5本協議附件一《資產轉讓清單》中“原貸款合同編號”一欄的填寫系甲方按其與貸款剝離銀行所簽《債權轉讓協議》所附“轉讓債權清單”所列示的貸款合同號填寫,原貸款合同自身可能并無固有合同編號亦或“原貸款合同編號”與原貸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編號可能并不一致,其編制原理、與資產之對應關系及解釋概以貸款剝離銀行與甲方在雙方《債權轉讓協議》簽署時的理解為準,乙方丁方對此予以認同并于簽署本協議及其附件時已再次對資產與“原貸款合同編號”的對應關系予以核對并認可,乙方丁方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6.6甲方對其交付的資產證明文件的性質判斷(包括但不限于對于該文件是否能起到資產證明作用的判斷、該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屬于其在本協議附件二中所歸類別的判斷等)及在本協議附件二中如何在各欄目歸類放置等諸事項,業經乙方丁方認可,乙方丁方同意不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6.7乙方聲明,其對甲方交付的上述資產證明文件已經過充分閱讀,并對以下事實已有充分認識:從甲方受讓的資產是以上述資產證明文件并且僅僅是以上述資產證明文件為依據的。
6.8除非本協議另有特別約定,甲方完成本協議第六條所約定的資產證明文件的交付義務即視為完成了對乙方的資產交付義務。
第七條 資產轉讓通知
7.1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將有關債權資產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費用由乙方承擔。
7.2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7.1所述的資產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第八條 資產與風險轉移時間
8.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作為轉讓標的的資產上轉讓方實際享有的全部權利由乙方享有。
8.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作為轉讓標的的資產上的風險也同時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 與資產有關的從權利的轉移
9.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與轉讓標的有關的從權利也同時由甲方轉移至乙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且甲方認為根據資產性質和現狀能夠辦理有關手續的,應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資產擔保權的轉移
10.1資產保證合同權利的轉移
⑴對資產的保證擔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通知保證人擔保權轉讓。
⑵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10.1第(1)項所述的資產保證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⑶如資產的保證合同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甲方可與保證人協商,如保證人同意,可另行簽訂資產的保證合同。
10.2資產抵押合同權利的轉移
⑴對資產的抵押擔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擔保權轉讓。
⑵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10.2第⑴項所述的資產抵押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⑶如果抵押合同權利的轉移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10.3資產質押合同權利的轉移
⑴對資產的質押擔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甲方或其授權的代理人應于本協議簽署后協助乙方通知質押人擔保權轉讓。
⑵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甲方已履行了本協議第10.3第⑴項所述的資產質押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義務,乙、丁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確認可、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不予認可等)否認甲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⑶如果質押合同權利的轉移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應給予必要協助,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依法清收保證
11.1對于受讓的資產,乙方保證在受讓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清收。
第十二條 陳述與保證
12.1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⑴甲方是一家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收購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已就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出讓事宜取得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授權其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并使甲方受本協議約束。
⑵甲方保證,其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12.2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⑴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中國自然人),已就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受讓事宜取得乙方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授權其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并使乙方受本協議約束。
⑵乙方保證,其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12.3丁方的陳述與保證
⑴丁方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的法人,已就本協議項下的資產受讓事宜取得乙方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授權其代表在本協議上簽字,并使乙方受本協議約束。
⑵丁方保證,其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實的,不存在故意隱瞞和欺騙的情況。
第十三條 稅費負擔
13.1涉及本次資產轉讓發生的所有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保密
14.1基于本次資產轉讓所獲得的對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據法律法規應當進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協議任何一方的客戶、法人實體、個人或公眾。
14.2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義務同樣適用于三方為履行本協議而各自委托的專業機構和人員。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5.1三方同意,雖然不可抗力為法定的免責事由,但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違約,或者三方都違約,違約方均應放棄以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機構)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給乙方、丁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丁方的實際損失,但是賠償額最高不超過甲方因本協議實際獲得的轉讓價款的百分之零點五(0.5%)。
16.2乙方、丁方的違約責任:
⑴乙方、丁方違反其連帶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即按應付而實際未付的價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繼續予以補償,直至補足為止。
⑵乙方、丁方逾期付款超過十五日,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并有權要求乙方、丁方賠償因其不按本協議約定付款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⑶乙方、丁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17.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終止、解釋、執行以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8.1三方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糾紛應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果在一方書面通知另兩方該爭議的存在(要求開始協商)后六十(60)天內,三方仍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裁決。
第十九條 完整協議
19.1完整協議
(1)本協議為三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協議,取代之前三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所有口頭或書面的協議、諒解和來往通信中的相關內容。
(2)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作出、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并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變更、修改或補充
20.1本協議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三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21.1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由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送達至下述地址或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號標力大廈B座11-12樓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丁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的附件
22.1本協議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資產轉讓清單
附件二:資產證明文件清單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生效及份數
23.1本協議經三方簽字和/或蓋章后生效。
23.2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蓋章)
主要負責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法人或其他組織蓋章): 乙方(自然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丁方:浙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資產轉讓協議書范本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公司的全部資產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現依法授權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資產,乙方在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下,同意購買該資產。現雙方議定資產整體出售價格為人民幣萬元。該價格包括甲方轉讓的全部資產價款及乙方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在轉讓過程中應由乙方承擔的一切稅費。
二、公司資產包括如下:
1、位于 ,地號為 的 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年。
2、座落于 平方米房屋所有權。
3、現存于公司上述廠址內所有機器、設備、設施(包括設備資料及所有原公司檔案資料、備品備件及辦公用品)。設備、房屋清單明細詳見審計事務所驗資報告之所附關于公司的資產明細,其中被評估資產確認明細表頁,被評估資產確認匯總表1份。
4、公司所屬 注冊商標。
三、公司在本合同簽定前所發生的一切的債權債務(其中包括欠職工工資、社會統籌保險金及稅費)不在本次協議簽定的轉讓資產以內,由甲方自行處理。如發生由此所引起的訴訟和糾紛,由甲方予以處理,如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甲方保證以上轉讓的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并無查封,并且甲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所有產權。如發生由此引起的相應有關所購資產產權及協議簽字前所有乳品公司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損失。
五、在本協議簽定后,乙方并將約定第一期款項到位后,甲方承諾在十五日內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成立公司相關的工商登記注冊、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銀行開戶、用電、用水過戶、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及國資局劃拔整體資產劃撥單、環保等新公司權屬無爭議及生產經營所需相關證照,并注銷原公司工商.稅務.土地等相關產權登記。
六、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
(一)、乙方新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享有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1、水資源費三年不征收。
2、環保涉及收費項目,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外,由環保部門負責辦理環保手續,涉及環保治理的,從低從寬收取費用。
3、保證滿足乙方所需水、電等能源供應,同時保證單位價格為當地最低水平。
4、有關稅收的優惠條件以合同協議附件為準。
5、享受最新優惠政策。
(二)供應方面,政府承諾:
1、收購價格
2、負責協調處理乙方新辦企業與其他企業間因供應方面發生的問題,如出現其它企業有壟斷性傾向、惡意擠壓或以不正當的手段爭購時,政府應依法干預制止,政府應支持乙方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乙方簽定協議。
(三)負責協調商業銀行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提供貸款。
(四)政府允許乙方對所受讓的資產進行利用和再開發。
1、由于占地面積受限、建筑物設計布局老舊,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擴大發展,在境內擴(新)建工廠需要征用土地時,政府承諾以最優惠的政策和配套條件為乙方提供。
2、由于現廠址所處地理位置,乙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改變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開發收益權,但需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優惠政策政府召集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落實,并以辦公會議紀要形式予以確認。
七、付款期限及資產轉讓交接手續。
1、本協議簽定后,乙方將第一期款項100萬元付至國有資產管理局。
2、待新設立公司成立后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現款 元。
3、甲、乙雙方共同承認的甲方銀行貸款。雙方約定,待公司正式運行后,甲方按排由銀行與新公司另簽訂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轉貸合同,乙方承擔并支付簽訂新的轉貸合同本金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此轉貸沖抵總收購資本,在三年內付清本金及利息。
4、如甲方能幫助乙方在銀行辦理一年期以上貸款,其中50%付給甲方做為沖低收購款,另50%由乙方使用,全額利息由乙方支付。
有關權證轉讓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配合(工本費由乙方負責)。資產清點工作雙方共同進行,甲方應提供資產明細清單,清點應有書面記載,以上工作在協議簽定15天之內完成。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護和促進雙城市經濟建設發展和維護經濟穩定,乙方承諾在新設立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原企業職工,新設立公司具有獨立用工權。
2、原公司對外簽訂的資產租賃合同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即終止,由乙方新辦企業與原承租方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按原租賃協議基本不變。如遇乙方新辦企業遷址或擴建廠房,租賃合同即行終止,具體辦法依新簽定協議為準。
九、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均應誠信履約,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轉讓資產,并在約定期內辦理完相關合法資產憑證,則甲方應按資產轉讓總額10%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應保證在約定期內按時支付協議所約定的款項,如仍不能交付,則乙方按同期應付額10%計賠損失。
3、政府應保證乙方的供應,如有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4、
十、本協議設附件 份,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是本協議生效的必備條件,附件包括:
1、國資局出具的授權甲方轉讓國有資產委托書。
2、轉讓資產明細清單。
3、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權證和土管局證明)。
4、房屋產權證明(權證和房管局證明)。
5、政府辦公會議紀要。
6、有關稅收的優惠條件。
十一、本協議的履行地約定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若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則提出異議的一方可選擇其中一個履行地為管轄地向法院起訴。一方起訴后,另一方約定履行地自動取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及需變更事項,經協商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付本10份,相關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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