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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三方協議書范本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丙方(員工):
根據甲方的人力資源需求,乙方向其借出員工(以下簡稱"借出員工)。為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應規定乙方借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以上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護法》及其它勞動人事法規的規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條 員工管理
借出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事務由甲方實施。甲方的勞動紀律、工作規程、考核辦法等管理文件應向借出員工明示。
第三條 用工關系
借出員工為甲方工作期間,應由乙方與其建立勞動關系。
出街員工到甲方報到時,工資關系由甲方承擔,社會保險及福利等關系一般不轉移,有特殊情況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障、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繳費用
乙方根據國家的規定為借出員工辦理并征繳社會保險、法規福利及法定征繳費用。以上費用的征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如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乙方須依據上海市新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調整相應地調整收費標準,在甲方確認后,按照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延遲告知而造成的相關責任,由延遲方承擔。
第五條 工資發放
雙方約定,在甲方應于每月 號按時間向丙方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條 出借員工的退回
6.1 出借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借用期滿時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在雙方未就如何處理達成一致前,員工的借用期限延遲,甲方不得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4)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2 借用期限內,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該員工的,乙方可于該員工協商變更用工單位,若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乙方繼續為接觸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按照上海市最低標準向借出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該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賠償或補償約定
借用工作期間,如借出員工在被借出至甲方工作期間發生患職業病、工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共同承擔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費用,如因借出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名法院等機構調節、或裁決、或判決應給予借出員工賠償或補償的,則乙方應根據判決或裁決的結果承擔該賠償或補償費用及其他爭議或訴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此等賠償或補償以及相關費用不受本協議期限限制。
第八條 本協議期限、解除及終止
(一)本協議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二)如乙方發生嚴重違約的情形,嚴重損害甲方或出借員工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第九條 協調原則
本協議期內,若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或注冊發生重大變化,甲乙雙方應遵照最新的規定執行,并協商修訂本協議條款。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借用工作期間,甲方如與出借員工發生爭議,應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或出借員工可按照規定在上海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若有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向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但上述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承擔借出員工的勞動報酬。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蓋章,丙方簽字后生效,并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人員借用單位):
乙方(人員借出單位):
丙方(借出員工):
時間:
勞務三方協議書(二)
勞務輸入單位(甲方):
電話:地址: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電話: 地址: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簽訂本合同:
一、 勞務人員的數量、條件、派遣期、試用期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派遣期 年,試用期 個月。
勞務人員須具備的條件: 。
提供勞務的方式:按照用工單位的生產需要,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二、 勞務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勞務人員由乙方負責按照合同條款條件組織招錄,也可由甲方進行推薦,按照擇優的原則確定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并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勞務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四、費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
2、甲方應承擔勞務人員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
3、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用;
4、用于勞務人員的一次性費用: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務人員的體檢費等。
(二)費用的標準: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由甲方確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報酬單;
2、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3、勞務派遣服務費標準: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從以下兩種標準中任選一種。(√×)
(1)乙方委托甲方代發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
(2)若由乙方直接發放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 元/人•月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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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費用標準為:勞動合同書及鑒證費用由甲方按實際發生數支付;其他一次性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后由甲方承擔。
每月應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當月實際使用的勞務人員數×派遣服務費標準/人•月×派遣月數
當月實際使用的勞務人員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務派遣人員清單》人數為準。
派遣期不超過半月的,派遣月數按半月計算,派遣期超過半月、不滿一月的,派遣月數按一個月計算。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由乙方以書面正式委托形式,委托甲方代為發放;(具體操作按委托書面條款執行)或由乙方直接為派遣勞務人員發放。
2、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由乙方提供繳納清單,繳納期限經甲方確認后,支付給乙方按期繳納。
3、勞務派遣服務費按 (月、季)支付,由甲方于
將當 (月、季)費用以轉帳結算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4、勞動合同書及鑒證費用,由乙方開據正式單據交給甲方確認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其他一次性費用,支付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后確定。
5、勞務人員個人需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按月從勞務人員工資中扣除,并打入乙方帳戶。
五、甲方權利
(一)安排勞務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并負責日常管理;
(二)勞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權要求乙方在 日內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1、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3、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
4、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5、派遣期未滿,被派遣勞務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
(三)確定和調整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
(四)甲方出資對勞務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的,甲方有權與勞務人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及違約責任,并書面通知乙方;
(五)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向勞務人員索賠,乙方有責任給予協助;
(六)對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甲方義務和責任
(一)對勞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二)為勞務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若乙方委托甲方代發工資,甲方應按乙方出具委托書要求代為發放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和扣繳個人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個人應承擔的其他費用等;
(四)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的,應提前 日書面向乙方提出,乙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
(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并負責做好現場處理工作和協助乙方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六)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勞務費用。
七、乙方的權利
(一)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二)依法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一)與勞務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鑒證,并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并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同時按照甲方要求及時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
(三)負責勞務人員檔案管理,負責建立、接轉勞務人員檔案。
(四)負責為被派遣勞務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標準由乙方按相關規定計算并書面通知甲方。乙方為勞務人員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的有效單據應復印一份給甲方。
(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處理,并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
(六)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對勞務人員進行索賠。
(七)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勞務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國家重大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合同期滿前 日,甲乙雙方應就本合同是否終止或續訂進行協商,并按協商結果辦理終止和續訂合同手續。如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合同終止后,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則視為續訂同一期限的派遣協議,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十、其他
(一)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屬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雙方營業執照(社團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等資質證明資料。
2. 《勞務派遣人員清單》。
3. 其他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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