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和解協議書范本
導語:在法律上,和解是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民事糾紛和解協議書范本,歡迎閱讀。
民事糾紛和解協議書一
甲方:張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xx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0872-23xxxxx 。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男,云南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5329200820342433,電話13508724904。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乙方:劉xx,女,漢族,1968年9月2日生,住大理市下關鎮雪人路八號6棟,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云南大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劉xx訴張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xxx人民法院受理,案號:(2010)xx初字第39號,原定于2010年8月30日開庭。現經委托代理人努力協調,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庭前和解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于2010年5月2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甲方將先前收取乙方的購房預付款人民幣150000.00元(大寫:壹十五萬元整)退還給乙方;
三、乙方收足上述款項后,則向法院撤回所有訴訟請求及財產保全申請。乙方撤訴后,人民法院就該案收取的所有訴訟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以后不再就該案所涉及的債權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代理人各持一份,經上述各方簽名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2010年09月15日
附:
1、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二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協議書復印件各一份。
民事糾紛和解協議書二
甲方:×××醫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屬)
鑒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愿通過協商解決;故,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補償下述款項:
醫療費:
交通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后續治療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
精神損害賠償金:
其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款項;
第三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雙方就有關細節視具體情況增加或修改)
延伸閱讀
和解的法律含義
民事訴訟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或者一方讓步,以解決雙方的爭執的活動。亦稱和息。在中國,和解與調解不同,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者參加;調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眾或者群眾組織,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團結互讓的優良傳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權十分關心群眾的團結,無論在蘇區革命根據地、抗日根據地,還是解放區,都一貫倡導用和解的辦法解決爭執,并預防爭執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更在全國范圍內加以提倡。可分為:
訴訟前的和解 指發生訴訟以前,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后,當事人所爭執的權利即歸確定,所拋棄的權利隨即消失。和解一經成立,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銷。但是,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后發現是偽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為法院判決所確定,而當事人于和解時不知情的;當事人對重要的爭執有重大誤解而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銷和解。
訴訟中的和解 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互相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爭執。這種和解不問訴訟程序進行如何,凡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都可進行。可以就整個訴訟標的達成協議,也可就訴訟上的個別問題達成協議。訴訟中的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批準,當事人簽名蓋章,即發生效力,結束訴訟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結束全部程序的,即視為當事人撤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還把自行和解作為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該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第181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還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西方許多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對和解也有所規定。可分為:
訴訟外的和解 法國1806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第127條規定,在訴訟進行的整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動地或在法庭建議下進行和解。前者是訴訟外的和解,稱為諾成契約,即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就能成立的契約。
訴訟上的和解 即上述法典同條規定的在法庭建議下進行的和解。由法官主持,有時還可由法官代擬和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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