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項目合作協議書范文
合同編號:
項目合作協議書
項 目 名 稱: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簽訂時間: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項目合作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就乙方組織專家組和工作組為甲方有機生態產業項目開發編制相關產業規劃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事,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合作內容
1、研究并編制有機生態產業發展規劃(暫定名)
乙方成立項目專家組,在對現有產業資源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理與條件分析,專家診斷,確定有機生態產業發展定位,圍繞有機生態產業建設,進行市場背景、政策背景、建設條件、產業布局、技術體系、產品組合體系、市場營銷體系、市場運營模式、品牌體系、質量控制體系、融資與資本運營體系等內容的研究和論證,編制形成有機生態產業發展規劃報告,為科學發展有機生態產業,盡快實現“XX有機生態示范第一團”建設目標,打造新現代農業產業發展樣板提供借鑒和參考。
2、研究并編制有機天山雞產業發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中國農業科學院甲級資質單位為主體,由華農復興農業公司具體組織,成立可研報告編制項目組,根據XX有機生態產業發展規劃,立足于有機天山雞產業發展實際,根據國家及XX相關政策和法規,進行有機天山雞產業發展項目策劃和可行性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產業背景、市場分析、市場定位、產業技術體系構建、產品市場組合、市場營銷、項目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內容。
二、甲方責權利
1、甲方成立項目工作組,配合乙方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或配合收集項目報告編制所需要的文件、資料、數據、文字、圖表以及其他所需必要資料等,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合法性。
2、甲方為乙方專家和工作人員提供在甲方工作期間的食宿和交通便利。
3、甲方可對乙方工作效果進行跟蹤了解,并就項目的進展以及相關報告內容提出建議和修改意見。
4、由于乙方在協議時間內沒有達到協議預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告修改;修改后仍未達到協議預期,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三、乙方責權利
1、乙方成立項目專家組和工作組,就協議約定之合作內容,開展實地考察和專題調研,召開專題研究會,編寫項目規劃報告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乙方在2012年12月31日前為甲方提供項目規劃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遲,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制主持單位為中國農業科學院所屬國家甲級資質單位。經甲方確認無誤后,乙方提交甲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每個報告不少于6本,同時提供所有報告的電子版。
3、甲方應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方式和比例支付相關項目費用后,協議約定工作方可啟動。
4、由于甲方單方面要求中止合同時,乙方無需退還甲方已支付的項目費用。
5、在本項目完成后至甲方實施過程中,乙方有義務組織項目專家對項目實施提供技術方面的資源對接和相關咨詢。
四、項目費用和支付方式
1、項目費用
項目報告總費用:陸拾萬元人民幣(60萬元)。
主要包括:
(1)項目專家費;
(2)中國農業科學院國家甲級資質單位審核費用;
(3)項目專家專題研討會議費、論證會和接待費;
(4)項目規劃報告和可研報告編寫費用,平面圖、布局圖等繪制費用;
(5)項目參與單位管理稅費、其他工作費用等。
2、費用支付方式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費用總額的 60% (36萬元人民幣)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項目啟動。乙方將項目報告初稿在2012年12月15日前送交甲方,甲方收到電子稿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40% (24萬元人民幣)的項目費用。乙方收到余款5個工作日內,將附有中國農業科學院甲級資質的'正規報告交付甲方,項目完成。
乙方賬戶 單位名稱: 開戶銀行: 帳 號:
五、項目驗收與后續服務
乙方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編制完成項目規劃報告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乙方交付甲方裝訂好的報告,視為項目完成。
項目取得立項批復后,乙方根據甲方實際需要,可協調有關專家和工作團隊為甲方項目建設等提供后續跟蹤服務;后續服務產生的費用,由甲方和乙方及相關參與單位協商另行支付。
六、違約責任及損失賠償
1、甲方如不能按時提供項目編制有關的基礎資料,對于乙方編制項目可能造成影響,則約定提交成果日期應相應延長。
2、乙方對項目成果質量負責,若出現質量問題,且屬乙方造成的,應給予修改。
3、甲方如在合同期間對上述項目成果提出重大變更,甚至原始資料、數據有重大變動,有可能導致乙方對項目做出重大修改甚至返工時,對于可能超出約定提交項目成果時間,乙方不予負責。
4、乙方提交項目成果后,如因甲方責任造成的項目成果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應另行增加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商定。
5、在協議正常履行期間,任何一方皆不能任意中止或不履行合約;否則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
6、任何一方違約,合作雙方采取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未果,可走司法程序解決。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最終法律依據。
協議一式兩份,簽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未盡事宜經協商后可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蓋章)
代表簽字:
時 間: 年 月 日
乙 方:
(蓋章)
代表簽字:
時 間: 年 月 日
【規劃項目合作協議書范文】相關文章:
項目合作協議書范文8篇05-10
項目合作協議書【精】04-26
【熱】項目合作協議書04-25
項目合作協議書【熱門】04-19
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范文九篇05-26
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范文6篇05-26
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范文8篇05-05
項目合作協議書集合五篇05-22
【實用】項目合作協議書三篇05-16
關于項目合作協議書8篇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