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模板
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指土地使用權轉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的,約定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中雙方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下面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6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模板,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模板】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總占地面積為 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協議附圖所示,該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詳見所附宗地圖及宗地圖的經濟指標),該地塊的開發狀況已經雙方踏勘認可。
第二條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50年,讓渡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甲方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條 本協議項下的轉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商住項目,乙方受讓后按照規劃進行建設。
第四條 乙方同意按協議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以及乙方自愿承擔該部分土地轉讓雙方發生的所有稅費。
第五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60日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七條 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后10日內,甲方依照規定辦理該部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同意從簽訂協議之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 除協議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協議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協議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號內。開戶銀行: 。
第十條 乙方受讓該地塊后,受原土地出讓協議的約束。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協議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7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二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0.1%繳納滯納金。
第十三條 乙方在本協議簽定后必須在一年內動工修建。
第十四條 如甲、乙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款,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均可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土管部門備案一份。
第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協議附件。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擴展閱讀]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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