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離婚協議書標準范本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小編整理了2018年離婚協議書,歡迎欣賞與借鑒。
2018年離婚協議書標準范本
甲方:______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楹笥赺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房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品蚱藁楹筚徲凶湓赺___市____區____路____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萬元,現值人民幣___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首付款來源于__________________,F協商該套房產歸乙方所有, 甲方有義務自離婚之日起配合乙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雙方平均承擔。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乙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甲方必須賠付乙方___萬元。
辦理完相關變更手續后,甲方應將原按揭合同的每月應交款項在每月____日前足額向乙方繳交,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____%支付逾期違約金。
房內____和____歸甲方所有。
3、汽車:
夫妻婚后購買的____號____牌小轎車歸甲方所有。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二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由乙方撫養,隨同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元,在每月____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甲方可隨時探望乙方撫養的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兒子一次或帶兒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應保證甲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乙方生活困難,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乙方。鑒于甲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甲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九、如本離婚協議書標準格式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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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后還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笨芍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2、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
因此,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而且無過錯一方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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