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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協議書

時間:2022-07-08 08:17:00 協議書 我要投稿

精選個人協議書模板匯總五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個人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個人協議書模板匯總五篇

個人協議書 篇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地點及設施

  1.租賃地址: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號______室;房型規格____________;居住面積平方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室內附屬設施

  a:電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終止,甲方驗收無誤后,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第一次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4.租賃期內的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衛生治安費由乙方支付,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________天;

  (4)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1.乙方須按時交納水、電、煤、電話等費用,并務必將以上費用帳單交給甲方,甲方須監督檢查以上費用;

  2.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能將押金轉換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內,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賃期內房租加價;

  4.租用期滿后,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前_______個月提出,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

  5.在租賃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協議的,必須提前_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協商后解除本協議;

  6.乙方入住該物業應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防中毒等安全工作,如發生事故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室內結構,并愛惜使用室內設施,若人為損壞的將給予甲方相應賠償;如發生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時給予修復。

  四、其它未盡事宜

  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五、其它說明

  水:____________噸;電:____________度。

  六、份數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協議書 篇2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1)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 ,于 前交付甲方。

  (2)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

  (4)還款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 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以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協議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個人協議書 篇3

  第一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三章企業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是依照<企業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企業。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企業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企業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企業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企業股東。企業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企業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企業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企業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企業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企業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企業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企業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企業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企業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企業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企業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企業形式及修改企業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企業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企業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企業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企業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業財產;

  (五)不得挪用企業資金,或擅自將企業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企業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企業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企業資產為企業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企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企業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企業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企業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企業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企業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 的長短,以及與企業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企業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企業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企業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企業合并、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企業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企業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企業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企業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企業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企業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企業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企業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企業合同,致使企業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企業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企業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企業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企業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企業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企業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企業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企業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企業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企業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企業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企業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企業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企業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企業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企業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企業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企業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企業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企業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企業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企業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企業登記,并公告企業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業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企業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個人協議書 篇4

  工程雇主(甲方):

  工程承包方(乙方):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雇主與承建方雙方的義務和權利,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乙方向甲方承包位于……樓房……棟(……層)土建工程的混凝土、木工、鐵工等工程項目,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一次性包工。

  2、工程承包工價:本工程工價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地基算1/2)每平方米人民幣……元正(…百…拾元正)。

  3、為確保工程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在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及現場管理人員應密切配合,保證工程質量為合格標準,同時保證在……年……前竣工交付使用。不能按時交付使用,則需補償甲方損失。

  4、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水、電、外墻竹架等設施,保證工程正常施工。

  5、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認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合理使用材料(如有意浪費材料者,應由乙方負責賠償)。施工應符合圖紙要求。對每條柱、每層板面及墻體乙方負責澆水,做好保養減少返工。在施工中途如甲方要求改變圖紙或增加新項目及工序應提前通知乙方,有新增項目、工序應給予一定工費補償,工價由雙方協商。

  6、在施工中的安全設施及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7、泥工項目

  A、外墻體批

  批檔及貼馬賽克(如有改變雙方另議);

  B、所有各層墻體、砌磚、批檔、天花板批檔、路道、排污、水溝及化糞池。基層開挖、回填、**砌…米女兒墻,窗臺及陽臺壓頂。

  C、衛生間要做防水批檔、回填、安裝蹲廁。

  D、安裝廳門、房門、廁門;(門斗)

  E、安裝排污、補孔,排污水管應批檔。

  8、木工、鐵工項目

  A、制安模板,扎鐵、澆筑混凝土(鐵釘、鐵絲材料由乙方負責);

  9、付款方式

  A、基礎支付(…萬);

  B、釘模板、扎鋼筋、灌注樓板每作一層支付(…萬);

  C、按每層砌磚、批檔、天花板批檔每完成一層支付(…千);

  D、外墻批檔、貼馬賽克完成支付(…萬);

  E、其余工款竣工后付還,留…萬元…年后付清。

  10、除協議規定外所有工種工資雙方另議定。

  1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作補充,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款項結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個人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一、項目資金。

  1、本項目的投資主體為甲乙雙方,甲方投資比例為項目總投資的,乙方投資比例為項目總投資的。

  2、甲乙雙方按照項目進程投資,按階段結算。

  甲乙雙方的具體投資金額以雙方結算為準,實行多退少補。投資金額未達到其投資比例的一方,應當在雙方結算完成后三日內,向另一方補足。如雙方就投資金額退補事宜協商不成的,則項目經營所得或拆遷補償款等收益的分配比例自動以實際投資比例為準。

  3、項目建設過程中如因資金不足向第三方借款籌資的,該借款系投資者一方的個人借款,計入其投資金額。借款一方不得允諾第三方參加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分紅等事宜。

  二、項目建設。

  項目建設過程中,甲乙雙方實行分工合作,具體如下:

  1、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的土地使用審批等其他依法應當辦理的相關手續;負責與當地村委會、村民等協調涉及土地的一切事宜。

  2、乙方負責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材料、設備及其他物品采購。

  3、甲乙雙方共同管理項目具體施工建設、施工安全等其他事宜。

  三、經營管理。

  項目投入使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項目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乙方負責財務、人事等日常經營管理。

  四、收益分配。

  1、甲乙雙方以實際投資比例分配項目經營所得的凈利潤收益。

  本協議所稱凈利潤為項目經營過程中除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以外的凈收入總額。

  2、本項目如因政策等原因被征收、拆遷,所得款項由甲乙雙方按照實際投資比例分配。

  五、債務承擔。

  1、因項目建設或經營管理產生的合理債務,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2、因其中一方個人原因產生的債務,由其獨自承擔,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任意一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繳納投資金額,應當補足差額,并按照應繳納投資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2、任意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他。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因本協議產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項目所在地法院管轄。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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