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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

時間:2022-07-12 20:57:37 協議書 我要投稿

調解協議書模板合集五篇

  在現實社會中,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協議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調解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調解協議書模板合集五篇

調解協議書 篇1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代表人: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丁方:身份證號:

  甲方職工李同志于20xx年9月13日醉酒死亡,現甲、乙、丙、丁四方就該起事件的爭議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在已經為乙方墊付4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補償款xx萬元(包含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

  2、甲、乙雙方就本次事件的賠償、補償等所有爭議問題一次性了結,再無任何其他爭議。

  3、乙方保證其向甲方出具的戶口簿、身份證、近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等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如上述文件的真實性或合法性存在問題,則乙方須將甲方支付的104000元補償款全部返還甲方,并自愿放棄向甲方索賠的所有權利,丙方和丁方對乙方上述返還補償款的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乙方承諾不得再就本次事件,以勞動、侵權或任何其他理由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員要求賠償、補償或主張任何其他權利,并不得干擾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的正常生產、生活。

  5、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證,李除乙方外再無其他近親屬。如有乙方之外的李的近親屬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員主張權利,則乙方須將甲方支付的104000元補償款全部返還甲方,并自愿放棄向甲方索賠的所有權利,丙方和丁方對乙方上述返還補償款的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如果乙方違反第4條的約定,又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員主張權利或干擾甲方及其工作人員的'正常生產、生活,因此給甲方或其工作人員造成的所有費用和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補償款、賠償款等等),全部由丙方和丁方承擔,甲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丁方:

  年月日年月日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死亡)

  甲方:xx(肇事者),委托代理人:xx乙方:xx(受害方),委托代理人:xx年xx月xx日xx時左右,甲方駕駛xx號xx車,在xx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xx不幸死亡。現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親屬(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老人贍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賠償款共計人民幣(大寫):xx圓整(xx元整)。

  二、死者xx的尸體由其家屬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項支付給乙方所有近親屬后,由乙方所有近親屬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后果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向甲方出具收據,并保證放棄對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償權。本協議簽署后,本次事故為一次性全部處理終結,甲乙雙方永不糾纏。

  五、根據甲方的真誠表示,乙方考慮到甲方之違法行為系過失所致,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輕,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本著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責任,并希望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對甲方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決不反悔。

  七、本協議一式xx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xx乙方:xx見證方:

  簽約日期:xx年xx月xx日

調解協議書 篇3

  在簽訂協議之前,我們先說說咱們新蔡仁義巷的故事,權作規勸兩家以和為貴。仁義巷位于新蔡老城西街中段北側。據傳該巷形成于明代,曾有一段被人稱頌的故事。新蔡為故呂國。春秋時為蔡國,屬楚轄地。是南北要道,殷商富賈,來往頻繁之處。明代中期,商業興起,湖北、湖南、廣東旅居新蔡之商人,在此合建“湖廣會館”。館址位于老城西街中段北側,(即今服務公司院)西與曹家大院(即今城關三完小)一墻之隔為曹家近鄰。后來兩家的界墻因年久失修而倒塌,雙方都認定界墻為各自祖先所建,從而發生了界墻所在地主權的糾紛。兩家均據理而爭,各不相讓。新蔡名紳富戶,分別偏袒一方,加劇了雙方爭鬧。此案經過縣府好久審理不清。

  此后,曹氏將其事捎信訴之于本家在京官居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的曹鳳,而曹鳳以睦鄰為百年大計,即在書信上批曰:“千里捎書為一墻,讓出幾尺有何妨,萬里長城今尚在,不見當年秦始皇”。曹氏收到回信后,遵照而行,主動讓出三尺地面,并立墻為界。湖廣會館主事,視之醒悟曰:“早知今日事,何必有當初!”即效仿之,也后退三尺,另立界墻。事后兩家宴請達官、士紳,互表歉意,主動和好。從此就在這里出現寬六尺,長達三十三丈的筆直小巷,成為西后街人們越此巷、上大街的必經之路。

  兩家你仁我義互讓地面的趣事,受到公眾的贊揚:“爭之不足,讓之有余,互相謙讓,品德高尚”。這條小巷由此而取名為“仁義巷”,給人們留下了深刻印象,至今世代成風傳為佳話。

  其實像這樣的.佳話各地均有流傳,雖然現在認為或許是一些文人騷客穿鑿附會之作。但也反映出,大家向往“互謙互認,睦鄰友好”的美好愿望。

  我還是本著以兩家長期睦鄰友好的關系的原則,展開調解。如果相互,互不謙讓只好寫如下文約:

  1、袁小玉提出讓小長,讓出二至三尺。雙方同意可以共同簽字。( )( )

  2、如果第一條達不成協議,袁小玉提出門前的東西路必須保持暢通(必須保證袁小玉可以正西,王小長可以正東)。雙方同意可以共同簽字。( )( )

  3、袁小玉進一步提出,如果小長不同意以上兩條。她今后翻蓋房子時,在自己的宅基地里無論怎樣建房,王小長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干預。雙方同意可以共同簽字。( )( )

  4、雙方未盡事宜,可以雙方繼續協商!有必要可以根據本協議適當增添條款。

  5、簽字后方可有效。俗話說:“空口無憑,立據為證!” 本字據一式兩份,各自收藏一份,為憑。

調解協議書 篇4

  賠償權利人(甲方):王蘭香,女,漢族,出生于1967年12月17日,住巡檢鎮小漳河村四組。系宋繼明之妻。

  宋鋒:女,漢族,出生于1988年9月10日,住巡檢鎮小漳河村四組,系宋繼明長女。

  宋丹丹:女,漢族,出生于1995年9月10日,住巡檢鎮小漳河村四組,系宋繼明次女。

  賠償義務人(乙方):南漳縣東祥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人:陳剛,系該公司總經理

  20xx年8月16日晚22時左右,宋繼明在東祥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南浴溝一號礦)井下作業中不幸遇難。事故發生后,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間本著公平、合理、自愿、合法的原則,就死亡賠償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死亡賠償金、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及該死亡糾紛產生的其他一切費用合計63萬元(大寫:陸拾叁萬元整)。

  二、甲方在簽訂該協議后于當日先行支付53萬元整,剩余10萬元在宋繼明安葬入土后當日即行支付。(該10萬元由乙方在簽訂協議時先行交付給小漳河村主任王作祝保管,宋繼明入土后由王作祝轉帳到王蘭香帳戶上)。

  三、協議約定是雙方在清醒意識下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簽訂開始履行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及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其他任何請求和主張,自愿放棄協議以外的.其他一切補償請求。

  四、甲方一致同意所有賠償款采取銀行轉賬支付,由乙方存入到王蘭香的農村商業銀行賬戶中。

  五、乙方只負責履行賠償款的支付,甲方權利人之間的分配和繼承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六、該協議一式5份,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各持一份,巡檢鎮人民政府存檔一份。

  七、該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賠償權利人(甲方): 賠償義務人(乙方):

  協議簽訂見證人:

  協議簽訂時間:20xx年8月17日

調解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加班、社保等所產生的勞動爭議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等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所有款項共計人民幣__元,其余款項和權利乙方自愿放棄,前述款項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日內支付給乙方,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項。

  三、乙方確認:收到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款項后,雙方勞動爭議一次性了結,各類款項全部結清,無其它任何未了的勞動爭議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協議所有條款的含義,無異議和不明確之處,愿意按協議約定嚴格執行。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加蓋甲方公章后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民事糾紛和解協議書范本(3)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XXXX年 月 日發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于XXXX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傷,后丙方墊付甲方 萬元用于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于XXXX年 月 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后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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