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素質拓展訓練合作協議書模板
甲方:XX秀山美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縣青少年宮
為進一步增強青少年宮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能力,滿足全面提高青少年綜合素質的實際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縣校外聯辦的工作要求,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青少年素質拓展訓練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內容
1、雙方建立以全面提高青少年綜合素質的學習培訓、體能鍛煉、勞動實踐、科普教育、農業種植等為主要內容的合作關系。
2、針對青少年組織開展各類社會實踐活動和公益活動。
3、開展留守兒童和特殊青少年免費素質拓展訓練。
二、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定為2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計算;期滿后經雙方商定可續簽。
三、合作方式
1、經乙方許可,授權甲方在XX秀山美地農業科技示范園掛牌建立“‘綠野仙舟’XX縣青少年素質拓展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作為合作平臺。
2、甲方所建基地作為乙方的室外活動場所,不定期接納乙方組織的青少年到基地開展活動和訓練。
3、甲方根據青少年的需要和“綠野仙舟”策劃方案及乙方的要求建設好基礎設施及拓展訓練的配套設施,配備專業輔導員和教練員。
4、基地由甲方自主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5、由乙方組織的青少年學員,甲方一律免收門票,拓展訓練產生的費用甲方按成本收取,食宿等消費則按8.5折的優惠價收取。甲方按時支付乙方的組織服務費(按單次消費總額計算,單次消費總額為5000.00元以下時,甲方支付該次消費總額的10﹪;單次消費總額為5000.00元--20000.00元時,甲方支付該次消費總額的12﹪;單次消費總額為20000.00元以上時,甲方支付該次消費總額的15﹪;特殊情況另行商議)。
6、甲方承擔乙方組織的公益活動,每年免費拓展訓練留守兒童(或貧困、殘疾兒童)1000人次以上,留守兒童(或貧困、殘疾兒童)食宿等消費按本條第5項約定收取,乙方的組織服務費甲方亦按本條第5項約定支付;如政府有相關補貼資金,乙方可予以匹配。
四、雙方義務和權利
(一)甲方義務和權利
1、甲方享有基地掛牌權利,但不得單方面利用基地開展其他有違雙方合作內容(本協議第三條)確定的活動,甲方如要增加(或擴大)雙方合作內容(本協議第三條)所確定的活動項目(或內容),需書面征得乙方同意方可實施。
2、甲方負責拓展訓練所需的場地建設和提供一切設備設施和器材,并負責提供學員食宿等配套服務。
3、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拓展訓練場地和設備供學員使用,每季度按時結算支付乙方的活動組織服務費。
4、甲方全面負責基地基礎設施建設(獨立出資自主建設),以及拓展訓練設備的配套,承擔一切建設質量安全責任。
5、甲方負責拓展訓練和活動組織及基地的安全管理,并獨立承擔基地內的一切安全責任。
6、甲方從事的一切經營活動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開展違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所有活動,并自覺接受乙方的監督管理,雙方合作期滿后若不再繼續合作或掛牌后甲方有違規現象,乙方有權按相關程序對基地進行摘牌處理。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根據提供、介紹或組織的活動實際參加人數(憑相關介紹信、活動組織單等材料),按第3條第5項約定,每季度可從甲方獲得青少年素質拓展活動組織服務費用。
2、乙方負責不定期組織青少年積極參加拓展訓練和培訓活動,為甲方提供活動方案和學員信息。
3、為確保合作的正常運行,乙方每次活動應派專職輔導員陪同,協助活動組織開展。
4、協助甲方積極申報項目,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服務。
五、違約責任:未經乙方同意擴大使用基地名稱、增加(或擴大)雙方合作內容或違規經營,違約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六、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共青團XX縣委、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XX秀山美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縣青少年宮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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