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合作經營協議
甲方:龔有貴
乙方:張 平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木匠口道岸村溝掌荒山一座(從第一道口到山頂),轉讓給乙方,由乙方負責治理荒山,合理利用礦山資源。
二、在甲方提供的.協議書內容的前提下,如發生與村民之間的糾紛,產生費用,由乙方負責賠償,協調解決。
三、甲方荒山轉讓給乙方,轉讓費共計三十萬元。
四、付款方式:此協議簽定后,由乙方首付二十萬元給甲方。剩余十萬元待簽字后一個月內付清。
五、如按期付不清款,荒山歸甲方所有,一次性收回,首付二十萬不退。。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改動,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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