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合作開發協議書
甲方:乙方:
甲方持有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礦產采礦權,是對**鋅鉍礦的采礦權的合法持有人。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甲方對采礦權的陳述
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別說明,下列術語應具備如下含義:
1.1 采礦權:指甲方對**鋅鉍礦的合法采礦權;
1.2 甲方對采礦權的陳述:
(1)許可證號:***
(2)面積:**平方公里;
第二條 合作事宜
2.1 甲方:以其擁有采礦權和選廠為合作;
2.2 乙方:全額投資經營;
2.3 合作:
(1)乙方先支付50萬元,作為甲方處理前期事宜資金;50萬元不退,支付100萬元作為合作保證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1)相關款項后,保證采選廠合法正常運行;
(3)甲方保證采選廠證照手續齊全;
(4)乙方必須保證經營運作資金不低于150萬元,并保證采選廠不會因為資金問題而停產;
(5)經營中的管理:甲方負責一名財務人員、一名過磅人員和一名管理人員;乙方負責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所以人員工資納入成本核算;
(6)股份:甲乙雙方以成本外進行核算;甲方占40%的股份,乙方占60%;
(7)乙方按原礦每噸20元支付給甲方;甲方設備折舊另行協商;
(8)合作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
第三條 付款約定
3.1 乙方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條第三款的第一條的款項;
3.2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條第三款的第一條的款項;
第四條 甲方承諾
甲方保證礦山和選廠證照齊全;當地村鄉社的.協調,保證乙方接手經營之時的正常運轉。
第五條 乙方承諾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不會因為資金問題而停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6.2 本合同簽署后,任何一方違約就支付對方違約金按總投資的30%。
第七條 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
7.1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或其各授權代表簽署之日生效;
7.2 除本合同規定當事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簽署書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條 其他
8.1 甲方如果轉讓本合同中的礦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量;
8.2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糾紛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將交有礦山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8.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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