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扣分什么時候清零
一、駕駛證違章扣分后什么時候清零
1、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2、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12個月)扣分不滿12分的,只要把罰款交了即可,不用怎樣進行處理。下一記分周期開始車管計算機系統便將上一記分周期的分數全部清零。
3、駕駛證扣分查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4、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扣分達12分的,則要到發證車管所或違法地車管所通過學習并考試科目一合格后才可消除滿分記錄并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二、駕駛證違章扣分查詢
一次記12分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一次記6分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一次記3分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一次記2分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一次記1分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不按規定會車的;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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