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蘇省內如何辦理社保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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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蘇省內社保轉移流程:
受理條件:
1、本市戶籍。
2、非本市戶籍女不滿40周歲、男不滿50周歲。
3、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繳納養老保險(無年齡限制)。
辦理地點:
參保人員原戶口所在區或單位經營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申請表辦理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如他人代辦,另需攜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以及委托書
江蘇省內社保轉移: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2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的,仍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轉移:(一)符合當地政府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經縣以上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批準調動,與調入或引進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二)戶籍在轉入地并實際居住的,與轉入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自謀職業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從2005年12月5日起,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的,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轉移辦法》的規定,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為其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參保人員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動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出手續,但因各種原因未辦妥轉入手續的,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按蘇勞社險[1998]26號文件有關規定,為其補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保人員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動且于本通知下發前已辦結轉移和接續手續,但未轉移個人賬戶基金的,不再補轉。
個人賬戶基金轉移數額為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封存人員在辦理轉移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停止繳費后的個人賬戶利息一并轉移。
另外,參加統帳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人意愿,按規定給予保留醫療保險關系或者隨同轉移個人帳戶、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對無法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農民工,可以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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