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吉林省工傷保險新政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2017年起吉林省工傷保險新政,歡迎閱讀!
2017年起吉林省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吉林省人社廳、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吉林省機關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標志著吉林省機關公務員從制度政策層面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通知》要求駐吉中直、全省各類機關公務員和國家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公務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各類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和人員變更手續。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工傷風險一類行業費率標準。工傷保險費由公務員所在機關繳納,所需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公務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了解,機關公務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享受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與民政撫恤規定的項目不可重復享受。
參保前發生工(公)傷的,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公)傷醫療(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機關,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待遇,所需經費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自行解決。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近年來,吉林省已先后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保障范圍,本次將機關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使吉林省工傷保險實現了相對固定勞動(人事)關系的職業人群制度全覆蓋。
吉林工傷保險部分條例: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 本人工資的85%;三級 本人工資的80%;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五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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