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常識
1.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指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人員,非因本人意愿導致失業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其繳費年限的長短發給其一定期限的生活補助費的制度。
2.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例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兼并重組或撤銷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等情況);
③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到失業保險參保地就業局,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時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2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2份、1寸正面免冠照3張)。
3.失業保險繳費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精神,我省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工資總額的1%執行,個人繳費比例按0.5%執行。
4.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據累計繳費的時間計算(例如:2015年度繳費8個月,2016年度繳費6個月,繳費時間累計為14個月),繳費年限對應的領取月數見下表: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所在失業保險統籌地一類區最低工資的70%執行(如:2015年度,我市一類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以此計算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1120元/月)。
5.什么情況下停發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
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的;
②應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6.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那些資料?
①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原件(一式二份);
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件(1份);
③經參保地就業局審核的求職登記表原件(1份)
④身份證復印件(1份);
⑤以本人身份證在國有商業銀行開戶的賬戶名及帳號(可復印銀行存折或儲蓄卡);
⑥近期免冠1寸照(4張)
7.失業保險金申領辦理流程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流程是什么
①失業人員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到失業保險參保地就業局辦理失業登記,并按要求填寫求職登記表。
②申領人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的相關科(股)室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填寫有關信息。
③申領人持《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窗口對申領人的繳費年限進行核定。
⑤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審核相關科(股)室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窗口審核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月數進行核定,并從失業保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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