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紹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一、繳費標準
機關、事業和省(部)屬單位繳費為工資總額的8%,在職職工個人繳費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繳費工資”)的2%;其他用人單位繳費為工資總額的6.5%(暫按5%執行),在職職工個人繳費為繳費工資的1%(暫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簡稱“省職平工資”)的6.5%(暫按5%執行)。
二、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
1.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當月參保,次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滿二個月的,次月起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足額補繳所欠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中斷3個月后續保的,須參保滿3個月并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3個月內續保的,須按補繳當月繳費標準足額補繳中斷期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待遇從續保次月起享受。
4.職工醫保關系中斷的退休人員,如再次申請要求一次性補繳職工醫療保險的,應視為續保,中斷前的繳費年限(含視作繳費)有效。中斷3個月內補繳的,醫保待遇從補繳次月起開始享受,中斷3個月以后補繳的,醫保待遇從補繳后第4個月起開始享受。
5.職工醫保關系終止的退休人員,如再次申請要求一次性補繳職工醫療保險的,應視為首次參保,終止前的繳費年限(含視作繳費)無效,醫保待遇從補繳后第4個月起開始享受。
三、個人賬戶
1.機關、事業和省(部)屬單位在職職工的當年個人賬戶金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建立;其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的當年個人賬戶金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建立;靈活就業人員的當年個人賬戶金按省職平工資的1%建立;退休人員的當年個人賬戶金按省職平工資的5%建立。
2.參保人員當年個人賬戶金未用完的,轉入歷年結余賬戶金。
四、繳費年限
1.靈活就業人員已參保但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滿三個月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作停保中斷處理,欠費的相應月份不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所欠費用應予以核銷,因故在中斷處理后繳納的',可作退費處理。
2.參保人員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時,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具體按辦理補繳手續時上一年度省職平工資的6.5%標準補繳,補繳費用全額劃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不劃入個人賬戶。其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可抵充補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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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醫保個人賬戶政策調整的有關情況
為貫徹落實省廳《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關政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62號 )精神,紹興的職工醫保個人帳戶調整完善工作采取“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已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本人歷年個人賬戶擴大使用范圍的醫保信息系統改造, 2016年8月1日起,本人歷年個人賬戶可刷卡結算個人帳戶擴大使用范圍的相關醫療費用。
目前暫定納入自費醫療費用包括自費藥品、自費醫療服務項目、自費醫用材料(包括械字號產品)三部分,不包括伙食費、生活用品等費用。歷年個人賬戶家庭共濟使用預計2017年1月可以實現。歷年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等待省廳相關配套政策落地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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