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區別
一、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區別
社會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它與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制度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勞動者實施保護,但它具有自己的特點: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標的是勞動者人身。因此,此類保險的項目限于與勞動者人身相關的保險事故,排除非。
(2)社會保險關系的各方主體特定。除個體經營者外,社會保險的投保人特定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為專門的保險機構,被保險人特定為職工(或投保的勞動者),受益人特定為職工或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而不由當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3)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保險,即不問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國家法律直接作出規定。
(4)社會保險的總體目標(或任務)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持續進行,因而對具體受保人的付賠并不是單純的經濟支付,而是與一系列勞動服務工作(培訓、生產自救等)緊密結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續的定期支付。
(5)保險基金構成不同,此類保險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繳納和國家財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險人承擔。
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社會救濟是互不相同的,后二者都不具備強制性質,是根據當時的實際需要和可能而定。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區別1、實施目的不同。
社會保險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區別2、實施方式不同。
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愿投保;
區別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
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區別4、保障水平不同。
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會貧困線,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并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延伸:社會保險新體制有哪些內容
我國社會保險正處于新舊體制交替時期,勞動法對新體制的框架已作出基本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多層次保險制度。新體制對各項保險制度的建設采用多層結構,以增強其分散風險的機能,即國家建立基本保險、用人單位建立補充保險、個人建立儲蓄性保險。
(2)優化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制度。新體制中的保險基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國家設社會保險基金,并在適當范圍內將保險費改由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方共同負擔;
b保險基金分類籌集,并分別制定繳納比率;
c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d規定了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責任,允許基金中的積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營運(一般限于購買國家債券);
(3)建立專門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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