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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社保政策
小編給大家介紹2016湖北社保政策,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湖北社保政策(1)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資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兩者的共性,都具有互利互濟性,具有由社會共同分擔風險,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維持經濟繁榮的功能。
兩者的本質區別:社會保險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并為之繳費,具有強制性,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福利事業,有國家財政作后盾,其待遇水平包含人類文明成果,體現社會進步程度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商業保險參保完全自愿;是以盈利為目的企業經營活動,風險自擔;其待遇在投保時便以明確的貨幣量化;它是由企業舉辦的并體現企業價值觀。
3.我國目前已開展的社會保險項目
我國目前已開展的社會保險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指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或社會成員)都必須按統一政策規定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退休后都能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勞動者(或社會成員)因為疾病和負傷,需要診斷、檢查、治療,社會為其提供醫療服務和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它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企業或用工單位籌集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補償因工傷、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物質等而致殘、致死的職工及其家屬的一種社會保險。
生育保險是指婦女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失去勞動能力時,由社會保險機構給予必要的物質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它是為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險,均衡企業間生育保險費用的負擔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4.我省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是地稅機關
省政府2001年6月6日下發鄂政發〔2001〕30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規定湖北省的社會保險費從2001年7月1日起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我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是為了充分利用地稅部門的有利條件,實現社會保險費繳費人提高繳費自覺性、增強收繳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改由地稅部門征收意義重大,它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費征繳率,有利于建立穩定可靠的社會保險費籌資機制,有利于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的社會化服務水平,有利于推動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
5.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稱為繳費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和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不同,各險種參保單位不完全一致。例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最寬,以上所有的單位都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國家公務人員目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目前就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還不是繳費單位。
6.社會保險繳費個人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稱為繳費個人。包括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外商投資和合資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的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和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成員。
7.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和費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6〕42號)規定,企業單位分別以本企業、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參保企業職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月平均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市州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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