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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全文
2016年3月28日,國務院正式發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以國務院條例級別明確社保基金運作規范,并于自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這使得此前市場熱議的地方社保基金的投資有了最終的歸屬。
多位市場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地方養老保險基金的歸集有利于壯大全國社保基金規模。作為社保基金的最大頭,養老金的入市對于資本市場是重大利好,預示市場底部的大機會。
據機構粗略測算,以1.5萬億的社保基金總規模計算,今年最多有近6000億社保基金進入股市。同時,以長期、追求穩定收益為特色的全國社保基金的規范入市,對于壯大機構投資者、改善A股一直以來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意義重大。
改變投資者結構
2000年8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設立,截至去年底,基金規模已達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同于社會保險基金,作為國家社保儲備基金,主要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條例》明確,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事實上,早在2001年財政部和原勞動保障部就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用于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部分不得高于投資比例的40%。而此次《條例》更多屬于法規框架,內容多為綱領性質,更多是以義務和責任角度予以規定,重在監管。在管理運營方面,規定并不詳細。其中,《條例》指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對此,華泰證券研究員羅毅指出,此次《條例》由國務院出臺,拔高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范運作的戰略高度,將進一步提升基金籌集和使用方案上的審慎性,投資運作的穩健性,更利于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條例》的出臺對資本市場形成重大利好,已經成為共識。
有分析人士指出,引導外部資金入市,是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上任之后最先的一個表態。推動養老金等長期資金入市、培育壯大機構投資者已成為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一項重點任務。目前A股藍籌股估值仍然處于歷史底部區域,正是長期資金入場的最好時機。長期資金入市,將是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中證登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2月,我國股票市場中,投資者賬戶數量共有10161.08萬,其中個人投資者賬戶數量為10132.09萬,占比99.71%,機構投資者賬戶數量為28.99萬,占比為0.29%。
英大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大霄在接受《華夏時報》采訪時分析指出,全國社保基金作為長期投資者,比公募和私募更具有眼光,更加理性、注重價值投資和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全國社保基金的入市將改變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對整個資本市場是重大利好。
同時,全國社保基金屬于長期資金,將有效增加市場長期穩定的資金供應,資本市場與社保基金有望形成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局面,社保基金入市利于A股步入慢牛。
前海開源基金則認為,社保基金的入市增加了其投資運用渠道,有利于其在保值的基礎上實現增值的目的。從改革角度出發,社保基金作為一個“航母”級的機構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并不是簡單的資金堆積,其規模經濟的要求,將會促進證券市場深層次的產品創新和制度創新。
不過,也有一部分市場人士持謹慎態度,他們認為,如果不改變相應的考核制度,很難對社保基金這個大機構的運作模式有更大的期待。
《華夏時報》總編輯、知名財經評論家水皮則認為,社保基金的入市,關鍵不在于收益,而在于保障。同時,社保基金還有許多穩定收益的辦法,比如債券、比如銀行儲蓄,也可以選擇基金和股票性基金,甚至股權投資,這些分散的方式都是社保基金投資的方向,其入市決不僅是進入股市。
鎖定哪些板塊?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40%的要求,比起2015年8月推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中養老金投資相同品種的30%要求更寬松,且養老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西南證券分析師張剛則認為,考慮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追求穩健收益,預計后續配套措施在具體量化投資比例方面,不會做出調整。
那么,全國社保基金到底鐘愛哪些板塊和個股呢?
羅毅分析指出,金融股流動性佳+價值優+估值低是大資金的優選。養老金最重要的考慮是安全第一,使得養老金將傾向于投資分紅股息率高、業績穩定增長的大盤藍籌股。2015年8月23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出臺,從8月24日起的四個月內,大金融板塊一馬當先,保險、券商、銀行漲幅分別達到 42%、32%、25%,遠遠甩開上證綜指。
西南證券發布專題的報告顯示, 截至2015年三季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連續三個季度實施了增持的操作。連續兩個季度的持股市值前三名的行業為金融保險、機械設備、信息技術。
張剛表示,目前正值2015 年年報密集披露階段,4 月份也將迎來2016年一季報的披露,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行業偏好和重倉股有望成為理性資金效仿的對象。
以下為全文 內容: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并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選聘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并報告托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于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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