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漢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新政解讀
昨日下午,《武漢市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經市委常委會審議并原則通過。針對新《辦法》最被關注的幾個熱點問題,市人社局第一時間予以解讀。
實施范圍和對象:
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補償
要符合五項條件
《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收其農村集體土地的人員。
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補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承包地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二)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五)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
《實施辦法》同時明確規定:(一)對于本辦法實施時已劃入“城中村”綜合改造實施范圍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規定辦理了“村改居”戶籍轉登和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后,不納入本辦法的實施范圍;(二)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享受了政府補貼的對象,不再給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不納入本辦法的實施范圍。
補償標準:
不低于被征地時上年度
全市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全市統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時上年度全市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計算確定。2014年武漢市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160元,3倍即48480元。被征地時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時上年度全市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給予全額補償;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周歲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參保和補償資金使用辦法:
補償資金專項用于參保
不得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
按照被征地農民的從業狀況和安置方式,由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補償資金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劃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記入個人賬戶,不得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根據其所獲得的補償資金數額,按照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規定,計發或加發養老金。
補償資金籌集、預存和管理:
養老保險補償資金
不落實的'征地項目不予批準
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所轄區域內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落實“先補后征”工作機制。補償資金應當由用地申請單位列入征地成本,并交由區人民政府統一集中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償資金應當由區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足額安排,不得減免。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對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征地項目,征地審批機關將不予批準。
統籌解決老被征地人員養老問題:
年滿7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
養老金合計水平可達1000元/月
為了做好新老政策合理銜接和平衡過渡,對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年滿60周歲的老被征地人員,按照2014年全市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 倍(即48480元)給予全額補償;征地時年滿16周歲、2015年1月1日前未年滿60周歲的老被征地人員,補償標準按年齡遞減。在此辦法實施后,我市原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每月發給200元補助養老金的規定不再執行。
按照上述辦法,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的,養老金水平合計可以達到550元/月;年滿65周歲的,養老金合計水平可以達到 680元/月;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養老金合計水平可以達到1000元/月。同時,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從業狀況和安置方式,對于符合條件且有繳費能力的人員,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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