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起四川職工社保按規定收滯納金
今日,記者從成都市人社局獲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并足額繳納2014年度各項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未如實申報并足額繳納2014年度各項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應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足額繳納2014年度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的,應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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