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會保險法釋義: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和繳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和繳費義務人的規定。
失業保險是對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需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者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法定義務并符合法定條件。
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也就是通過立法界定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對象,同時界定有義務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組織和個人。
本法未對用人單位和職工的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上,《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保險適用范圍作了具體規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人
失業保險基金是開展失業保險的`物質基礎。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其中,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1.繳費義務人。根據本條規定,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本法未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作具體規定,只是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這里的國家規定,主要是指《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外,《失業保險條例》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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