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充醫療保險未實際支付的能否稅前扣除
問題:
某公司本年按照規定比例計提補充醫療保險,但年末未實際支付使用完畢,是否能夠結轉下年使用?結余部分是否需要做納稅調增?
解答:
【意見】
只有實際支付的在國家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方可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扣除,只針對計提未實際支付的部分做納稅調增。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有實際支付的在國家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費方可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扣除,只計提未實際支付的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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