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新農合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經濟文化水平、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
中國現行的醫療保健制度,有四種:一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是我國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人和職員身體健康而實施的一種福利制度;二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三是商業醫療保險制度;四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四種制度都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群眾對衛生保健的需求,不斷地改革、完善和發展,將逐步趨向一種社會平等、公平和人人基本獲得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新農合制度是在三種制度的基礎發展而來的。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作用
1、有利于用較低的費用,保障農民得到基本醫療保健服務,減少患病農民因經濟條件所限不敢或難以就診及住院問題。
2、有利于減輕患重病農民的經濟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再發生。
3、有利于大多數輕型病人在鄉鎮、村兩級衛生機構就近就醫,調整病人合理流向,使有限的衛生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發揮衛生院、村衛生所的作用,方便群眾就診。
4、有利于衛生資源流向農村衛生機構,加強鄉鎮、村基層衛生組織,改善農村基層衛生機構服務功能,穩定農村衛生隊伍。完成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減少災害傷亡。
5、有利于農村推行初級衛生保健,組織群眾積極參與,實現我國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
6、有利于發展農村衛生事業,有效保護勞動力,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7、有利于提高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密切黨群關系,縮小城鄉差別,保持社會穩定。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性質,不同時期表現的形式不同。分為二個時期:在2001年以前稱之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2002年以后稱之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性質的共同點是:農民群眾依靠政府和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力量,按自愿互利互助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過去的合作醫療因基礎差,政府投入少,農民出資少,管理不夠科學,機構不健全,抗透支能力差。群眾愛益不多,合作方式只是保小病不保大病,惠及農民福利性很低,農民積極性不高。實踐多年,沒有很好的解決“因病致貧和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合作醫療停留在低水平運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國家作出明確的界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新農合制度加大了政府對農民健康保障的職責,在籌資機制、管理機制、補償機制上均有了新的突破,向高層次的合作理念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