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陜西上調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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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上調工傷保險待遇
本次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調整標準和原則為: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5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今年1月1日起陜西執行工傷保險待遇新標準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陜西對原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調整,新標準已于8月30日出爐。其中,1—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至少2721元,5至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至少2218.5元。此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新標準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范圍和對象
陜西省人社廳有關人員介紹,此次調整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七十年代初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5年本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本次調整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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