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頭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繳費及待遇標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工作總結和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4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面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室于近日印發了《關于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從繳費檔次統一、待遇標準提高和大病保險標準調整等方面對我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做出修訂。
一、統一個人繳費標準。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統一為每人每年120元,不再設每人每年30元的檔次。
二、適度調整提高住院報銷比例。參保人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9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8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3%,非定點醫療機構為48%。
三、調整大病保險待遇標準。將參保人因惡性腫瘤放、化療設置家庭病床所發生的個人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增加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同時,將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統一為60%,起付線統一為15000元,年度限額為50萬元。
以上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另,我市2016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征繳工作于9月1日啟動,市人社局根據汕府辦《通知》,就做好2016年我市居民醫保征繳工作做出部署,各區(縣)人社局、市社保局等征繳部門應全面深刻領會《通知》精神,積極開展政策宣傳,重點做好原按一檔繳費的`參保群眾的政策宣導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對各街道人社所等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確保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成2016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任務。
同時,提醒我市居民醫保參保群眾,應于規定時間內(即9月1日-12月30日)到所屬區(縣)人社所及時辦理繳費參保手續,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足額繳納參保費用(特別是通過銀行卡關聯繳費的,應注意及時預存入足額資金以供扣款繳費),以保障2016年度居民醫保待遇的順利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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