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醫療保險又稱健康保險,是保險人負責承擔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支出以保險醫療費用的人身保險。在我國,該險種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主要作為主險的附加險辦理,如作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種較為常見。因為不管是團體人身保險(保險責任包括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還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只包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都只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部分,而不承擔因此產生的醫療費用。因此為了獲得更充分的保險保障,投保醫療保險很有必要。
醫療保險負責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所需費用,但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為5元。保險期限內醫療費給付累計總數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若作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醫療保險,其除外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因疾病所支出的醫療、醫藥費;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費;裝配假眼、假牙、假肢等費用。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須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以及縣以上(包括縣)醫院診斷書和醫療、醫藥費收據。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兩部分組成,即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一、實際繳費年限的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記載職工的繳費年限。其中,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職工繳費年限,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職工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繳費年限,但職工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新就業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己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計算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二、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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