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暫行辦法出臺
繼張家口市“新農合”大病保險政策正式出臺之后,11月5日,面向城鎮居民的《張家口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暫行辦法》(簡稱《辦法》)也正式出臺,將從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
據了解,全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均屬于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保障范圍包括:居民醫保支付居民住院、門診特殊病費用后,自付的合規醫療費數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其中,合規醫療費,是指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范圍內的費用。年度起付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2萬元。
《辦法》中規定,自付的合規醫療費數額在起付標準以下的,大病保險基金不予賠付,超過起付標準部分,按自付醫療費用額度分段確定賠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至5萬元的部分賠付50%,5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部分賠付60%,10萬元以上至最高賠付限額的部分賠付70%。在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賠付最高限額為20萬元。
大病保險的'所需資金,由居民醫保基金列支,暫按每人每年25元左右。
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組織、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全市的大病保險實行政策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
《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原張家口市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張家口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同時廢止。大病保險醫療費的發生、賠付、結算等均采用公歷年度(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連續治療的,要在年末進行費用的歸集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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