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尽⒂袕椥浴⒖沙掷m"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
撫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滿60周歲,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不屬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600
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個人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 在參保人個人繳費的同時,政府對應參保人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補貼標準設定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個檔次。參保人多繳多補。
第九條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自愿參保殘疾人,按照個人繳費900元標準,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或者部分養老保險費。其中: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殘疾人,為其代繳50%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 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給本人。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第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220元。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發4元;A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補貼。
第十八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九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當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達到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 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余額依法繼承。同時,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貼。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積極會同市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核對,并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