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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申領辦法
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申領辦法
(征求意見稿)
根據《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穗府辦〔2014〕3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為規范我市農轉居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申領等有關事項,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并按《辦法》申請參加農轉居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轉居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 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部門
(一)區(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及地稅全責征收后的退費等手續。
(二)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核定、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及地稅全責征收前的退費等手續。有條件的區,可將業務下沉至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
三、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
(一)參保人暫停繳費后重新續保繳費的,應由參保人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由村集體組織改制成的經濟實體,下統稱“經濟組織”)填報《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表》(一式二份,附件1),到經濟組織所屬的區(市)地方稅務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也可在網上申報辦理。
(二)經濟組織資料發生變動的,應在變更當月填寫《變更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一式二份,附件2),到所屬區(市)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三)參保人個人資料發生變動的,應由經濟組織填寫《修改個人關鍵信息申請表》(一式二份,附件3)及涉及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區(市)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人繳費基數發生變動的,應由經濟組織填寫《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表》(一式二份)到所屬區(市)地方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也可在網上申報辦理。
(四)按月繳費的參保人需要暫停參保繳費的,應由經濟組織填寫《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表》(一式二份),到所屬區(市)地方稅務部門辦理停保手續,也可在網上申報辦理。
(五)延長繳費和一次性繳費辦理
參保人需要辦理延長繳費和一次性繳費的,應填寫《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一次性繳費審批表》(一式兩份,附件4),到所屬區(市)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六)退費處理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重疊繳費年限和躉繳退費,地稅全責征收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地稅全責征收后繳納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辦理。經濟組織應分別提供下述材料。
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1)申請報告(一式一份,需參保人簽名、經濟組織蓋公章);
(2)《廣州市社會保險退費申請表》(一式三份,附件5)。
2. 地稅部門辦理
(1)申請報告(一式一份,需參保人簽名、經濟組織蓋公章);
(2)《社會保險費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附件6);
(3)《社會保險費退費明細表》(一式二份,附件7);
(4)經濟組織提供退費當月的銀行電子繳稅費回單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5)參保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6)經濟組織提供退費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一份);
(7)重疊繳費年限退費的需提供參保人繳費歷史復印件(一式一份);躉繳退費的需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協辦函(一式一份)。
四、養老保險費繳納
經濟組織每月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在其開設的銀行賬號中劃扣。地稅部門每月底前完成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五、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提交材料
符合《辦法》規定可按月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提供以下材料,由經濟組織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1. 填寫《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附件8);
2. 參保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
3. 參保人在廣州市開設的活期類銀行結算存折或加蓋銀行公章的銀行卡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 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經濟組織所提供的復印件資料需加蓋“與原件相符”字樣及公章(下同)。
(二)發放的形式及時間
經審核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將在次月起通過參保人提供的銀行賬戶進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基本養老金劃入參保人銀行賬戶。
(三)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驗證時間及辦法
經濟組織每年4-6月份,應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資格進行核查,并將結果報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沒有提供資格確認所需相關資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從當年7月起停發其基本養老金;補辦確認手續后,從補辦的次月起正常發放基本養老金,原暫停發放的一并補發。
六、申請領取一次性待遇的辦理
(一)提交材料
符合《辦法》規定可申領一次性待遇的參保人或繼承人,應填寫《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按要求分別提供以下材料,由經濟組織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待遇申領手續。無經濟組織的個人,可由參保人或繼承人本人辦理。
1. 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申領個人賬戶儲存額的
(1)經公安機關確認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或護照(非中文版的,提供經公證的中文版翻譯一份)的原件及復印件;
(2)參保人本人簽署的《一次性領取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認書》(一式一份,附件9);
(3)參保人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本人在廣州市開設的活期類銀行結算存折或加蓋銀行公章的銀行卡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經公證的書面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 繼承人申領參保人死亡待遇的
(1)參保人《死亡報告書》或《死亡殯葬證》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等死亡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由繼承人申領時,還需提供繼承人資格的證明材料、繼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繼承人本人在廣州市開設的活期類銀行結算存折或加蓋銀行公章的銀行卡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書面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發放的形式
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有關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應支付的金額劃撥至經濟組織的銀行賬戶,再由經濟組織將待遇發放給參保人或繼承人;參保人或繼承人辦理的,應支付金額劃撥至其提供賬戶。
七、終止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辦理
(一)提交材料
按《辦法》第十九條終止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經濟組織提供下述材料,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1. 填寫《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 參保人本人簽署的《一次性領取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認書》一份;
3. 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發放的形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應退回的全部金額劃撥至經濟組織的銀行賬戶,再由經濟組織將個人繳費部分退回參保人。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 年 月 日,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關于印發<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申領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養〔200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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